{"billNo":"202110167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黃健豪"],"連署人":["涂權吉","吳宗憲","馬文君","黃仁","盧縣一","洪孟楷","邱鎮軍","黃建賓","謝衣鳯","丁學忠","陳雪生","廖先翔","廖偉翔","林德福","鄭正鈐","邱若華","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2513"],"mtime":"2025-11-05T15:16: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5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57","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黃健豪等19人，有鑑於民眾對食品安全與來源標示之重視日益提升，肉類食品原料所涉之動物健康、飼養用藥、疾病風險及其產地來源，均攸關消費者權益與信賴。惟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概括要求標示原產地，對於食品所含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之產地標示未有明文規定。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食品如含有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者，應標示該肉類原產地（國），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強化食安透明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食品安全與標示透明為維繫消費信任之基礎，尤以肉類製品更為民眾所關注，涉及動物飼養、屠宰檢疫、用藥與疾病控管等公共衛生議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雖已要求食品原產地標示，惟對於「含肉食品」中所使用之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之具體產地，仍欠缺強制標示之明文，實務上僅賴行政命令規範。此舉恐隨行政機關政策轉變而鬆動，影響民眾知情權保障。爰以法律明文規範，提升保障層級。\n二、明確限定標示適用範圍為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不包含蛋、奶、魚漿、明膠或其他動物性副產物。此係考量肉類原料本身即涉動物來源、飼養過程及進口檢疫等重大食品安全議題，為消費者最高度關切之項目，具有優先標示之必要。相對而言，蛋奶等衍生性原料雖亦屬動物來源，但其風險性質與追溯條件不同，若一律納入，將造成業者過度行政負擔與產線調整壓力，反致制度失衡與執行落差。本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採「重點管理、比例原則」，兼顧立法目的與產業可行性。","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n六、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11-18-修正:2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六款。\n\n二、考量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屬消費者關切之高敏感性食材，其生產過程涉及飼養方式、用藥規範、疾病防治與檢驗標準等國際間差異甚鉅，直接關係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與消費者健康保障。現行有關標示之規範主要依行政命令訂定，法律位階未見明文，易致執行標準不一，亦影響食品資訊公開之完整性與穩定性，故明定食品及食品原料如含有牛、豬、羊、禽等動物肉類，應加註該肉類原產地（國），以提升標示透明度，確保消費者知情權及選擇權，並強化我國食品標示制度之明確性與一致性，回應社會大眾對食安與產地揭露之高度期待。","修正":"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n六、原產地（國）；其含有牛、豬、羊、禽等動物肉類者，應標示該肉類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