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廷瑋","蘇清泉","謝龍介"],"連署人":["顏寬恒","邱若華","黃仁","王育敏","陳玉珍","林思銘","涂權吉","徐巧芯","牛煦庭","廖偉翔","楊瓊瓔","林倩綺","呂玉玲","王鴻薇","馬文君","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6-04-09","meet_id":"院會-11-4-6","laws":[],"mtime":"2026-04-09T21:17: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61","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謝龍介等19人，有鑑於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設計，係源自以宗族共財為基礎之舊時家族制度，然隨社會轉型為核心家庭及個體化社會，兄弟姊妹間多已經濟獨立、互無扶養關係，實務上該制度亦導致繼承不均與遺囑自由受限等爭議，難符公平與比例原則。為落實被繼承人意思自治與財產權保障，並使制度回歸具有實質扶養關係之直系血親及配偶，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以符現代社會與繼承法制之發展趨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本條規定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其立法基礎可追溯至以宗族及血緣連帶為核心的傳統社會結構。當時制度設計以維繫「兄弟共居共財、共享遺產」之家族共同體為目的，並期透過特留分保障宗親間之財產均衡與倫理連結。惟隨著社會形態轉變，我國家庭結構已由傳統大家族轉向核心家庭及個體化社會，兄弟姊妹間多已經濟獨立、居住分離，且欠缺共同生活與扶養事實。現行制度所依循之立法前提與社會實況已明顯不符，制度存續之正當性有檢討之必要。\n\n二、實務運作上，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已引發多起爭議。常見情形包括：配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數十年，然被繼承人遺產仍須依法分配予疏遠或多年未往來之兄弟姊妹；又若被繼承人無子女，兄弟姊妹得主張繼承並享有特留分，惟若情形相反，無子女者對兄弟姊妹之遺產卻無反向繼承權。此種單向繼承結構，導致法律效果與現代家庭倫理實際脫節，難以達成繼承法應有之公平與比例原則，亦間接限制被繼承人遺囑自由及財產處分之自主權。\n\n三、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係早期家族財產維繫觀念之產物，於現行社會已失其功能與正當性。為回應社會變遷、落實被繼承人意思自治、維護財產權之行使並促進繼承法制合理化，爰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使特留分制度之保障範圍回歸具有實質扶養關係之直系血親及配偶，俾符繼承法之體系目的與現代立法精神。","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