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蘇清泉","洪孟楷"],"連署人":["黃仁","林思銘","呂玉玲","邱若華","顏寬恒","徐巧芯","王育敏","牛煦庭","楊瓊瓔","涂權吉","廖偉翔","陳玉珍","林倩綺","馬文君","陳雪生","謝龍介","陳永康","王鴻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2533"],"mtime":"2025-11-05T15:16: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62","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洪孟楷等21人，鑑於醫療暴力事件屢見不鮮，不僅危及醫事人員之人身安全，更重創士氣，導致醫療人力加速流失，亦間接影響病患診療品質與整體社會之就醫權益，然現行《醫療法》相關規範仍顯不足，執法效能亦受限，難以達到有效嚇阻之效果。為確保醫事人員執業安全，並兼顧病患合理就醫權益，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對於醫療暴力行為之刑責、強化即時通報與執法聯繫機制，以期提升執法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我國近年全國醫療暴力通報（舉報）件數分別為：2019年353件、2020年252件、2021年284件、2022年260件及2023年331件，整體案件數居高不下，對醫事人員之人身安全及其他病患之就醫權利，已造成嚴重危害。\n二、雖然現行法規已明確禁止對醫護人員施行暴力，然醫療暴力事件仍然層出不窮，未能有效遏止，顯示現行法規在實務運作上仍存有待加強執法力度。爰提案加重對於醫療暴力行為之刑責、強化即時通報與執法聯繫機制，以期提升執法效能。","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我國近年全國醫療暴力通報（舉報）件數分別為：2019年353件、2020年252件、2021年284件、2022年260件、2023年331件，整體案件數居高不下，對醫事人員之人身安全及其他病患之就醫權利，已造成嚴重危害。\n\n二、修正第二項，將「就醫安全」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n\n三、修正第四項，要求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即應立刻派員赴現場排除與制止，以強化警察機關之即時性，並明定如有涉刑事責任者，警察機關應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之，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為防杜醫療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並有效強化其嚇阻效果，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提高相應之刑責與罰鍰，俾以加重法律制裁之力度，提升國家對醫療環境安全之重視。\n\n二、修正第三項，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三、修正第四項，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