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偉翔","王鴻薇","林沛祥"],"連署人":["牛煦庭","林思銘","林倩綺","邱若華","邱鎮軍","柯志恩","洪孟楷","馬文君","高金素梅","張嘉郡","陳永康","陳雪生","楊瓊瓔","謝龍介","顏寬恒","羅廷瑋","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1-04","meet_id":"院會-11-4-7","laws":["03616"],"mtime":"2025-11-12T18:14: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65","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王鴻薇、林沛祥等20人，鑑於勞動部發布之「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新聞稿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自91年1月起即規定僱用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並設置「哺（集）乳室」，至105年5月進一步擴大適用至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調查結果顯示，員工規模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中，已有78%設有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相關措施，顯示企業多已響應政策，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現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所定補助額度，對新建托兒設施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對既有設施改善或更新者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惟上述金額並非普遍適用，實際補助數額仍視個案與地方預算而定。此外，該補助須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負擔，若經費不足或申請不符標準，雇主恐需自行填補資金缺口，進而影響設施設置意願，造成政策推行受阻。為提升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之誘因，強化職場育兒支持體系，健全兒童福利並積極因應少子化挑戰，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以期透過制度強化與補助優化，促進職場與家庭友善環境之建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新增條文。\n\n二、為因應少子化趨勢並打造友善育兒環境，完善的托育設施為關鍵政策措施之一。其中，職場托育設施可讓勞工就近照顧與接送子女，有助於降低通勤負擔、提升育兒便利性，對於促進工作與家庭兼顧具有實質助益，政府應積極倡導與支持。\n\n三、目前設置托育設施所涉成本不一，且現行相關補助設有上限，又營利事業以營收為主要導向，導致推動成效有限。為強化誘因、鼓勵雇主投入托育設施建置，爰提出修法建議，以完善配套制度並促進政策落實。","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雇主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扣除法定經費補助後，該設施支出金額，得自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n\n前項扣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