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美惠"],"連署人":["徐富癸","陳素月","陳瑩","邱議瑩","鍾佳濱","王正旭","陳秀寳","羅美玲","林月琴","郭昱晴","李柏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捷","劉建國","林宜瑾","林岱樺","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7162"],"mtime":"2025-11-05T15:17: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68","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為強化現行國家安全保護法制，防止中國黨政軍掌控或滲透我國傳播媒體，確保我國自由民主體制免受外力干預，爰擬具「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反滲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制定，逾五年未作修正。鑑於我國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近年來面臨日益嚴峻的外部威脅與挑戰，中國共產黨除積極推行對外宣傳外，並透過收買、拉攏、資助等方式，建立實質影響力，企圖掌握我國社會各階層人民與團體。其更藉由傳播媒體、網際網路及代理人等管道，持續對我國社會各層面進行滲透與干擾，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強化現行國家安全保護法制，防止中國黨政軍掌控或滲透我國傳播媒體，確保我國自由民主體制免受外力干預，特擬具「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4","說明":"一、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所列之行為，主要針對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加以規範，惟對於候選人登記前、尚未具候選人身分之競選活動，尚無明確限制。為補足此一規範空隙，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直接從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等政治參與活動，並配合第四項之罰則，以強化規範之實效。\n\n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凡「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並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若當選，則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為強化法制一貫性與防範滲透來源介入政治程序，爰增訂第五項，明定本條所定犯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確保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健全運作。","修正":"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n\n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參與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之選舉、政黨初選、政黨提名或競選幹部、擔任罷免提議人，或擔任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之提案人。\n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情形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現行":"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6","說明":"一、修正第六條。\n\n二、本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以規定中共透過指示、資助或委託本國人於我國進行核心政治活動之滲透為禁止行為，且其罰則較該法所引用之其他現行法律為高。該法第六條規定，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妨害秩序罪、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鑑於除中共藉由指示、資助或委託介入我國核心政治活動外，亦有以觸犯刑法所定之部分行為態樣，達干擾我國社會制度之目的。\n\n三、惟查該法施行至今，與中共有反滲透法所定之指示、資助或委託者並犯我國刑法相關之罪以達威嚇目的，其行為業已不限於該法第六條所定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n\n四、有關中共以代理關係介入我國各類政治活動者，有訂定登記及揭露制度之必要（如《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等所述），以於前期管制代理中共之關係；惟於相關草案立法完成前，仍應加強《反滲透法》第六條規範內容。爰提出「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害名譽及信用、妨害電腦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等罪章納入本條。","修正":"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章之罪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8","說明":"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憲法訴訟法第七十七條、政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若政黨之行為若有危害我國之存在或憲政秩序，均應依法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根據法院之判決，國內已有政黨與本法所稱之境外敵對勢力合作，意圖干預我國總統選舉。若僅對政黨科處罰金或罰鍰，不足以產生威嚇效果，應逕行移交憲法法庭審理，終止政黨運作，以避免干預我國之憲政秩序及國家安定，爰修正本法。","修正":"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n\n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若屬政黨，經法院判決定讞或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認定該政黨之行為有危害中華民國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且為本法所稱之境外敵對勢力之協力者，主管機關應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法務部統計，2016年至2023年8月間許多違反國家安全案件，法院對相關犯罪者屢屢輕判，平均刑度僅6個月，即使案件罪證確鑿，最後結果都是輕判，甚至可易科罰金，種種判例更讓共諜有恃無恐，對國家安全之維護相當不利，因此，違反《反滲透法》之國安案件，應由具國安專業知識之法官於國家安全專業法庭中審理，使危害國家安全之人受到應有制裁，以維護國家安全不受侵害。\n\n三、前述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除更新專業知識，也一併檢視其專業程度，故授權司法院訂定訓練時數、專業認證等相關辦法。","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應設立國家安全專業法庭，由具有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之法官辦理。\n\n辦理前項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訓練時數、專業認證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