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美惠"],"連署人":["鍾佳濱","徐富癸","王正旭","李柏毅","郭昱晴","陳秀寳","黃捷","陳素月","羅美玲","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月琴","劉建國","林岱樺","林宜瑾","邱議瑩","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4536"],"mtime":"2025-11-05T15:17: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71","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正視「對兒童及少年之性犯罪」屬具有特殊性之犯罪類型，為符合兒童及少年保護之立法目的，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設有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規定，以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制定，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本法追訴權時效制度，係基於法律安定性之考量，對於犯罪經相當期間未經追訴者，規定時效完成後追訴權即告消滅。然而，現行制度於追訴權期間長短之設計，僅以犯罪之「最重本刑」及是否「發生死亡結果」為判斷基準，未進一步就特定類型之犯罪，依其性質或實證上之特性，予以差異化之規範。實務上，「對兒童及少年之性犯罪」即屬具有特殊性之犯罪類型。由於被害人於遭受侵害後，往往因年幼、羞恥、恐懼或心理創傷等因素，致難以及時啟動刑事程序；倘仍拘泥於一般時效期間之計算，將不利於揭露犯罪真相，亦有違兒童及少年保護之立法目的。相較美國、德國等國之法制，我國尚未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設有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規定，顯有修正之必要。爰此，修正本法第八十三條：對於兒童及少年為被害人之犯罪，其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或於其成年前停止進行，以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並符合法治國家對弱勢群體保護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n\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07","說明":"一、現行刑法第八十條所定之追訴權時效制度，係基於法律安定性之考量，對於犯罪行為經長時間未為追訴者，規定時效完成後追訴權即告消滅。然而，現行制度於追訴權期間之設計，僅以犯罪之「最重本刑」及是否「發生死亡結果」為判斷基準，未針對特定類型犯罪，依其性質或實證特徵，作出應有之差別化規範。「對兒童及少年之性犯罪」即屬具有特殊性之類型，應予以特別考量。實證研究顯示，兒童性侵害被害人往往需經長期心理調適，方能揭露受害事實。美國相關研究指出，男性被害人平均需約21年，女性被害人則約25至35年，方願意向他人透露遭受性侵害之情形。基於此現實困境，美國自1990年起，聯邦及各州陸續檢討修正追訴權時效規定，截至2023年6月，全美已有44州及華盛頓特區與聯邦政府，針對全部或大部分兒童性犯罪，刪除刑事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此外，德國刑法第78b條第1項亦規定，對於利用權勢或對兒童為性侵害等犯罪，其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害人年滿31歲前停止進行。由比較法觀之，我國現行法未針對兒童及少年性犯罪設有停止時效之規定，顯有補強之必要。爰此，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增訂對於兒童及少年為被害人之特定犯罪案件，其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前停止進行，以回應兒少性犯罪揭露困難之實際情形，強化對被害人之司法救濟與保護。另「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及「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等情形，原即屬該項規定事項，為立法技術之簡便，併列於同一條文中處理。\n\n二、參酌德國刑法第78b條之規定，其對被害人滿三十一歲前追訴權時效停止之案件，涵蓋第174條至第174c條（利用權勢之各類性侵犯罪）、第176條至第178條（對兒童及其他強制性交等性犯罪）、第180條第3項（媒介受教養或受照護義務人為性行為）、第182條（對少年度之性侵犯罪）、第225條（對受保護或照護人之凌虐罪）、第226a條（切除婦女性徵器官罪）及第237條（強制婚姻罪）等類型。該制度係考量被害人年齡、身心依附關係及揭露困難等特殊情狀，藉以保障被害人於成年後仍有訴追加害人之機會。又參考美國合眾國法典第18編（刑法典）第3299條規定，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之特定重大犯罪，例如第1201節（綁架罪）中涉及未成年者、第109A章（性侵犯罪章）、第110章（兒童性剝削罪章，惟不包括第2257節及第2257A節）、第117章（非法性活動運輸犯罪章）及第1591節（以暴力、詐欺或脅迫進行之兒童性交易罪）等，均規定可於任何時間起訴，不受時效限制。此即顯示各國對於兒童及少年被害案件，普遍採取延長或停止時效之制度趨勢。綜合比較法觀察，上述類型犯罪多涉及對兒童、少年或受依附照護關係者之性侵害或剝削行為，具有高度權勢不對等與揭露困難之特質。對照我國現行刑法，應至少涵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利用暴力或脅迫方式製作性影像等重大性犯罪。是以，於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明定對於此類犯罪，倘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者，其追訴權時效於被害人成年前停止進行，以符應實證需求並確保兒少司法救濟權之實現。\n\n三、將案件受「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而開始訴追者，列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停止進行時效者，停止原因消滅之情形。","修正":"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進行：\n\n一、起訴。\n\n二、依法應停止偵查。\n\n三、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n\n四、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成年前。\n\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進行，案件受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者。\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