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1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1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美惠"],"連署人":["鍾佳濱","王正旭","徐富癸","郭昱晴","陳素月","陳瑩","陳秀寳","羅美玲","林月琴","林宜瑾","林岱樺","邱議瑩","黃捷","劉建國","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28","last_time":"2025-10-28","meet_id":"院會-11-4-6","laws":["04537"],"mtime":"2025-11-05T15:17: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72","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修正條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就兒少性侵害案件設有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規定做配合修正，以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制定，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修正：對於兒童及少年為被害人之犯罪，其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或於其成年前停止進行，以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其規範目的係為考量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有不知或其他難以行使權利之因素，而無法就其所受性犯罪提出法律追訴，以致其歷經長年時間後提出法律追訴時，其追訴權時效已過。爰此，為貫徹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立法目的，本法修正明定應以修正後之時效規定適用之案件。","對照表":[{"law_id":"04537","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配合刑法增訂第八十三條關於該項追訴權時效適用，爰參考本法第八條之二，增訂本條規定。\n\n三、刑法修正第八十三條，其規範目的係為考量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有不知或其他難以行使權利之因素，而無法就其所受性犯罪提出法律追訴，以致其歷經長年時間後提出法律追訴時，其追訴權時效已過。爰此，為貫徹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立法目的，本條明定應以修正後之時效規定適用之案件。\n\n四、另應說明者，本條修正於適用新法時效之規定，並不牴觸刑法上之罪刑法定原則。所謂罪刑法定原則，係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其應受之刑罰，應由法律事先明文規定」，以確保人民可預見性與法律安定性。然而，追訴權時效之規範，旨在規範國家行使刑罰權之期間限制，屬刑事政策上之程序事項，並非關於犯罪構成與刑罰內容之實體規範。參照德國實務與多數學說見解，追訴權時效乃基於訴追必要性及證據保存等政策考量所設，性質上屬程序法範疇，故並不適用罪刑法定原則之嚴格要求。是以，本條修正就兒童及少年被害案件增訂追訴權時效停止之規定，並不涉及擴張犯罪成立或加重刑罰之效果，尚無違罪刑法定原則之疑慮。\n\n五、另就本條修正可能涉及之溯及適用問題，應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書第70段所示：「按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依據前開意旨，倘修正條文公布施行時，案件之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則屬於法律關係持續進行中之情形。此時適用新法，使該類案件之時效期間得以停止或延展，僅係對持續中法律關係之調整，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之適用，並不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是以，本條修正對於施行前尚未完成時效之案件適用新法，於憲法上並無疑義。","增訂":"第八條之三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第八條之一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