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78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389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2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2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7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500000"}],"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1-25","meet_id":"院會-11-4-7","laws":["01508"],"mtime":"2026-05-13T00:26: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8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81","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公式中的分母爭議進行文字修正，化解中央與地方紛爭，讓地方自治理念真正落實，改善地方財政收支結構及區域平衡發展。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地方財政自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n\n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n\n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n\n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n\n(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n\n(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n\n(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n\n(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n\n(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n\n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n\n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n\n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n\n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n\n(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n\n(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n\n(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n\n(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n\n(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n\n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n\n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n\n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n\n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n\n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縣（市）及鄉（鎮、市）政府。\n\n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law_content_id":"01508:01508:2024-12-20-修正:20","說明":"針對本條計算公式中的分母爭議進行文字修正，化解中央與地方紛爭。讓地方自治理念真正落實，改善地方財政收支結構及區域平衡發展，落實地方財政自主。","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n\n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n\n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n\n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n\n(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n\n(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n\n(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n\n(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n\n(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n\n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n\n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n\n(六)以上五目所稱之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均應排除離島進行計算。\n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n\n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n\n(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n\n(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n\n(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n\n(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n\n(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n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n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n\n(六)以上五目所稱之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均應排除非離島進行計算。\n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n\n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n\n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n\n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二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99-01-13-修正:57","說明":"明定施行日期及溯及日期，以避免因修法延宕新版財劃法實施。","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二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溯及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