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8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邱志偉","王義川"],"連署人":["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雅琳","郭昱晴","吳沛憶","林宜瑾","蔡易餘","沈伯洋","陳俊宇","羅美玲","徐富癸","許智傑","陳亭妃","林楚茵","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1-04","meet_id":"院會-11-4-7","laws":["08113"],"mtime":"2025-11-12T18:14: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8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805","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王義川等18人，為維護我國電力安全，提升電網韌性，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輸氣管線之不法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明定，危害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之不法行為樣態及處罰。\n二、審計部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36件，年平均故障約7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2025年1月至2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用途之海底管線安全隱患。\n三、增訂第四項，考量海底輸氣管線對電力供給之重要性及穩定性，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海底輸氣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增訂第六項，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輸氣管線之不法行為，提升我國電力韌性。\n四、為維護我國電力安全，提升電網韌性，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輸氣管線之不法行為。","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63","說明":"一、第一項所稱高壓輸配氣設備已含海底輸氣管線，爰不再額外增訂，合先敘明。\n\n二、審計部二零二三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三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三十六件，年平均故障約七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二零二五年一月至二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用途之海底管線安全隱患。\n\n三、增訂第四項，考量海底輸氣管線對電力供給之重要性及穩定性，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海底輸氣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n\n四、增訂第六項，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輸氣管線之不法行為，提升我國電力韌性。\n\n五、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8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