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8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邱志偉","王義川"],"連署人":["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昱晴","吳沛憶","張雅琳","蔡易餘","沈伯洋","陳俊宇","羅美玲","徐富癸","許智傑","陳亭妃","林楚茵","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1-04","meet_id":"院會-11-4-7","laws":["01164"],"mtime":"2025-11-12T18:14: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8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806","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王義川等18人，為維護我國民生安全，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送水管線之不法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明定，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之不法行為樣態及處罰。\n二、審計部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36件，年平均故障約7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2025年1月至2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用途之海底管線安全隱患。\n三、增訂第四項，考量海底送水管線對民生之必要性及重要性，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海底送水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增訂第六項，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送水管線之不法行為，提升我國民生韌性。\n四、為維護我國民生安全，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送水管線之不法行為。","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之必要設施、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及自來水事業，衡酌其規模、供水量、所在地區、影響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程度及影響經濟產業程度等因素公告之；其異動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64:01164:2023-05-30-修正:122","說明":"一、衡酌自來水為民生必要資源，自來水輸送管線運作穩定攸關人民生命權之維護；若自來水海底輸送管線受到侵害，將對民生造成嚴重衝擊，更影響國家安全。\n\n二、審計部二零二三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三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三十六件，年平均故障約七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二零二五年一月至二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用途之海底管線安全隱患。\n\n三、增訂第四項，考量海底送水管線對民生之必要性及重要性，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海底送水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n\n四、增訂第六項，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送水管線之不法行為，提升我國民生韌性。\n\n五、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九十七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設備或自來水事業之海底送水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自來水事業之海底送水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第一項所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之必要設施、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及自來水事業，衡酌其規模、供水量、所在地區、影響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程度及影響經濟產業程度等因素公告之；其異動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8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