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8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陳俊宇","王義川"],"連署人":["邱志偉","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雅琳","郭昱晴","吳沛憶","林宜瑾","蔡易餘","沈伯洋","羅美玲","徐富癸","許智傑","陳亭妃","林楚茵","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1-04","meet_id":"院會-11-4-7","laws":["01741"],"mtime":"2025-11-12T18:14: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8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807","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陳俊宇、王義川等18人，人工智慧及數位網路仍為科技發展趨勢，為培養人民數位素養；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數位素養」亦為教育之目的，以利培育人民正確使用數位科技，並具備公民涵養等相關數位知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二、人工智慧及網際網路是未來科技發展趨勢，人民之相關數位素養、知能、學習及培養尤為重要。根據教育部發布之《中小學家長數位學習知能指引》，數位素養包含正確使用數位科技，並具備公民涵養，能善用數位工具；同時亦須具備數位安全、法規與倫理、數位技能與資料處理、數位溝通、合作與問題解決及數位內容識讀與創作之知能。\n三、數位素養之培養至關重要，爰將其增訂至本條第二項，以利教育部持續訂定相關指引及課程規劃。\n四、人工智慧及數位網路仍為科技發展趨勢，為培養人民數位素養；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數位素養」亦為教育之目的，以利培育人民正確使用數位科技，並具備公民涵養等相關數位知能。","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2","說明":"一、人工智慧及網際網路是未來科技發展趨勢，人民之相關數位素養、知能、學習及培養尤為重要。\n\n二、根據教育部發布之《中小學家長數位學習知能指引》，數位素養包含正確使用數位科技，並具備公民涵養，能善用數位工具；同時亦須具備數位安全、法規與倫理、數位技能與資料處理、數位溝通、合作與問題解決及數位內容識讀與創作之知能。\n\n三、數位素養之培養至關重要，爰將其增訂至本條第二項，以利教育部持續訂定相關指引及課程規劃。\n\n四、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數位素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8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