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8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邱志偉"],"連署人":["蔡易餘","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雅琳","郭昱晴","吳沛憶","林宜瑾","沈伯洋","陳俊宇","羅美玲","王義川","徐富癸","許智傑","陳亭妃","林楚茵","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1-04","meet_id":"院會-11-4-7","laws":[],"mtime":"2025-11-12T18:14: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81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812","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等18人，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保障我國兒少權益；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規定，明確兒少有不受不當身心暴力管教行為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明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n二、我國受限於國際情勢，並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然我國仍順應國際趨勢，致力於保障兒少權益，陸續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n三、按《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及第八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締約國應採取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教育等措施，保護兒少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對待，爰修正本條規定。\n四、參酌本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及《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兒少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尚包含「精神暴力」及「人身暴力」；含括但不限於心理虐待、精神凌辱、忽視、體罰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等，造成兒少身心受損之管教行為，爰增訂相關文字於本條。\n五、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保障我國兒少權益；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規定，明確兒少有不受不當身心暴力管教行為之權利。","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說明":"一、我國受限於國際情勢，並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然我國仍順應國際趨勢，致力於保障兒少權益，陸續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n\n二、按《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及第八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締約國應採取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教育等措施，保護兒少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對待，爰修正本條規定。\n\n三、參酌本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及《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兒少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尚包含「精神暴力」及「人身暴力」；含括但不限於心理虐待、精神凌辱、忽視、體罰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等，造成兒少身心受損之管教行為，爰增訂相關文字於本條。","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8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