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8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834/114430183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834/11443018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4-36,2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36-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3870000"}],"議案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李昆澤","王義川"],"連署人":["陳秀寳","吳沛憶","陳俊宇","沈發惠","吳琪銘","沈伯洋","許智傑","王正旭","蘇巧慧","徐富癸","林俊憲","陳冠廷","羅美玲","陳素月","張雅琳","黃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2-31","meet_id":"院會-11-4-7","laws":["06820"],"mtime":"2025-12-31T18:19: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8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818","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王義川等19人，鑑於依據現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規定，資位制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後需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不得升遷，除影響相關人員權益外，單位用人彈性也深受影響，不利組織人力運用。爰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明定該等資位制人員得調任公路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截至114年7月31日，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資位制人員尚有57人，如依現行規範，皆不得升遷，嚴重影響相關人員權益。\n二、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上述57名資位制人員，平均年資為24年，實為公務體系之關鍵人力，為避免未來人力銜接出現斷層，應予以修正該等人員需「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之規定。\n三、爰此，刪除相關限制升遷之規定，明定資位制人員繼續適用原法令者得調任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以利未來組織人力運用。","對照表":[{"law_id":"06820","law_name":"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n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n\n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n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law_content_id":"06820:06820:2023-05-16-修正:7","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內容。\n\n二、依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截至114年7月31日，公路局及所屬機關資位制人員尚有57人，如依現行規範，皆不得升遷，嚴重影響相關人員權益。\n\n三、據公路局統計，前述57名資位制人員，平均年資為24年，實為公務體系之關鍵人力，為避免未來人力銜接出現斷層，應予以修正該等人員需「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之規定。\n\n四、爰此，刪除相關限制升遷之規定，明定資位制人員繼續適用原法令者得調任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以利未來組織人力運用。","修正":"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n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者得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n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n\n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n\n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n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8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