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8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1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1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7","laws":[],"mtime":"2026-04-09T21:17:29+08:00","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6-04-09","提案人":["楊瓊瓔","黃健豪"],"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855號","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黃健豪等28人，鑑於現代家庭結構已由傳統大家族轉變為核心家庭，兄弟姊妹成年後多獨立生活，對被繼承人經濟與照顧貢獻有限，卻仍依法享有特留分，常導致無子女者遺產處分受限，侵害遺囑自由並引發繼承糾紛。實務上，無子女者身故，其手足可主張特留分，但反之卻不得繼承有子女兄弟姊妹的遺產，顯示制度不對等，形同懲罰未育或單身者，與少子化與不婚化的現代社會脫節。再者，兄弟姊妹特留分既非被繼承人法定扶養義務所及，其存在已失倫理基礎，亦違背財產處分自由與憲法比例原則。參照日本、德國、法國、義大利、瑞士等國，均僅保障配偶與直系血親特留分，南韓更於2024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違憲並廢止。我國若仍保留該制度，不僅背離國際趨勢，更造成訴訟資源浪費與家庭撕裂。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落實遺囑自由，並維護繼承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沛祥","葉元之","徐巧芯","蘇清泉","林思銘","廖偉翔","謝衣鳯","賴士葆","黃仁","邱鎮軍","李彥秀","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呂玉玲","陳永康","許宇甄","陳菁徽","柯志恩","陳雪生","鄭正鈐","盧縣一","陳超明","邱若華","黃建賓","王育敏","謝龍介"],"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將兄弟姊妹列為特留分權利人，源自早期大家族時代的「旁系血親扶養」觀念。然而今日家庭型態已由大家族轉為核心家庭，兄弟姊妹成年後多獨立生活，無需依賴彼此扶養，對被繼承人的經濟貢獻及照顧責任有限。根據國家統計，台灣少子化與不婚化趨勢明顯，無子女或獨身者比例逐年攀升，許多無子女者的遺產處分因現行制度而受限，侵害遺囑自由並引發家庭爭產糾紛。\n\n二、特留分的設計原為保障被繼承人必須負扶養義務之對象，例如配偶及直系血親。兄弟姊妹非被繼承人必扶養之對象，仍強制保留特留分，導致立遺囑者即使明確表示財產僅欲留給配偶、父母或公益用途，仍無法排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顯然與憲法保障之財產處分自由及比例原則不符。\n\n三、多數先進法治國家早已不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例如日本、德國、法國、義大利、瑞士、韓國皆僅保護配偶及直系血親。南韓更於2024年憲法法院裁定，強制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違憲，並立即廢止。與國際比較，我國現行規定已屬少數，顯示修法刻不容緩。\n\n四、實務上，兄弟姊妹特留分造成大量爭產訴訟與家庭紛爭。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不僅符合現代家庭現況與國際趨勢，更能回歸繼承制度保護最需要保障對象的初衷，維護被繼承人財產自主權及社會公平，具必要性與迫切性。","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提案編號":"20委1101685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8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