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85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1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1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7","laws":[],"mtime":"2026-04-09T21:17:28+08:00","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6-04-09","提案人":["柯志恩","呂玉玲","葛如鈞","謝龍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856號","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呂玉玲、葛如鈞、謝龍介等16人，鑑於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有關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範，無法因應現代社會與家庭型態之需求，亦過度限制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為使相關法制符合社會變遷、保障被繼承人之權益。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羅明才","林思銘","蘇清泉","林憶君","王鴻薇","馬文君","邱若華","廖先翔","陳雪生","羅廷瑋","邱鎮軍","洪孟楷"],"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考量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源自於傳統大家族之觀念，然現代家庭之成年兄弟姊妹多半已經濟獨立，且鮮有扶養或共居之事實，故保障兄弟姐妹之特留份，顯不符於現代家庭與社會之需求，亦喪失法之立意。復以，現代社會單身人口眾多、現行法制使有、無子女者之權利實不對等，基於保障單身被繼承人對其遺產之自主權利與遺囑自由，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n二、刪除後原第五款遞移至第四款。","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係繼受於歐陸法系國家之立法，旨在保障遺產繼承人之特留分。參酌既有學說，其立法理由，乃基於道義之要求、受被繼承人扶養之親屬與社會利益之保護，以及考量家族維繫之需要。惟上開條文之立法背景，源自於傳統大家族之觀念，然現代家庭之成年兄弟姊妹多半已經濟獨立，且鮮有扶養或共居之事實，故保障兄弟姐妹之特留份，顯不符現代家庭與社會之需求，亦喪失法之立意。\n二、此外，依據現行條文，有關無子女之被繼承者，其兄弟姊妹之繼承順位僅於父母之後，多數情況下其兄弟姐妹可繼承無子女者之遺產並享有特留分之保障。然而，相對於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被繼承人，其兄弟姐妹因繼承順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之後，以致多半無法繼承其遺產，使有、無子女者之權利實不對等。復以，現代社會單身人口眾多，基於保障單身被繼承人對其遺產之自主權利與遺囑自由，故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以保障被繼承人之權益。\n三、鑑於上述兩點說明，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條文。","提案編號":"20委1101685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8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