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9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1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1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7","laws":["04536"],"mtime":"2025-11-12T18:15:17+08:00","first_time":"2025-10-31","last_time":"2025-11-04","提案人":["洪孟楷","謝龍介","林沛祥","羅廷瑋","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905號","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謝龍介、林沛祥、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未能辨識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如何行使權利，抑或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導致當下難以求助之情形。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刑事追訴期。為強化保障兒少被害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其成年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倩綺","楊瓊瓔","牛煦庭","陳雪生","邱鎮軍","邱若華","林思銘","翁曉玲","廖先翔","王育敏","羅智強","顏寬恒"],"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增訂第三項，其餘未修正。\n\n二、有鑑於兒童及青少年在經歷性侵害後，往往不容易在短時間內揭露性侵害的經歷。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全國機構兒童性侵調查發現，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第一次揭露童年性侵的經歷。而參考德國刑事追訴時效從被害人滿18歲起算，加拿大針對性暴力（包含兒少性犯罪）甚至並無時效限制。\n\n三、基於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之特殊性，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該如何行使權利，抑或是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刑事追訴期。\n\n四、再者，本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不含特別法）之追訴權時效雖已有20至30年，惟若從被害人成年後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間，既可避免個案落入時效長短的限制及困境，導致其未能在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且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時，行使其追訴權。\n\n五、爰此，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增訂第三項，明定未成年人為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之被害人時，其成年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說明":"一、有鑑於兒童及青少年在經歷性侵害後，往往不容易在短時間內揭露性侵害的經歷。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全國機構兒童性侵調查發現，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第一次揭露童年性侵的經歷。而參考德國刑事追訴時效從被害人滿18歲起算，加拿大針對性暴力（包含兒少性犯罪）甚至並無時效限制。\n二、基於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之特殊性，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該如何行使權利，抑或是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刑事追訴期。\n三、再者，本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不含特別法）之追訴權時效雖已有20至30年，惟若從被害人成年後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間，既可避免個案落入時效長短的限制及困境，導致其未能在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且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時，行使其追訴權。\n四、爰此，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增訂第三項，明定未成年人為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之被害人時，其成年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提案編號":"20委1101690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9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