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9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坤城","莊瑞雄"],"連署人":["蘇巧慧","王美惠","林俊憲","郭昱晴","李柏毅","王正旭","李昆澤","王世堅","吳思瑤","吳秉叡","黃秀芳","林宜瑾","羅美玲","蔡其昌","林楚茵","張宏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5-11-11","meet_id":"院會-11-4-8","laws":["01633"],"mtime":"2025-11-19T15:15: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9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967","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莊瑞雄等18人，有鑑於我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簡稱國安基金）自89年設置至今已25年，然國際政經情勢變遷劇烈，目前國安基金名義規模為5,000億元，但實際可動用資金約2,000億元，其餘3,000億元須向其他基金借貸，不過多數基金資金已投入運作、流動性有限，實難以應付越來越大金融波動。此外，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統計，至114年9月底，臺灣上市櫃公司總市值規模達90兆元，以國安基金5,000億元之規模占市場比重僅0.5%左右，恐難以發揮關鍵穩定市場之效果。爰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適度提高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至1兆元，俾利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穩定市場功能與信心。另外，本條例第五條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其中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皆因政府組織改造已改制，現行已無該單位與職位，爰修正改制後之單位與首長稱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自民國89年1月15日制定，僅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5年10月21日，其中第四條關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部分，自民國89年制定以來均未修正，然國際金融情勢改變之頻率及波動程度均大幅增加，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額度亦應調整，以達本法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之立法目的。\n二、現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國安基金可運用資金有2大來源，第一，以國庫所持有的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2,000億元；第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的資金，最高額度3,000億元。雖然國安基金名義規模為5,000億元，但實際可動用資金約2,000億元，其餘3,000億元須向其他基金借貸，不過多數基金資金已投入運作、流動性有限。\n三、此外，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統計，至114年9月底，臺灣上市櫃公司總市值規模達90兆元，以國安基金5,000億元之規模占市場比重僅0.5%左右，恐難以發揮關鍵穩定市場之效果。\n四、本條例之第五條係規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然其中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政府組織改造皆已改制，現已無法條所定之單位與職位，應以其改制後之首長為法條所規定之委員會委員。而按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次按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此二機關之首長現為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與勞動部部長，爰修正本條文，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及勞動部部長。","對照表":[{"law_id":"01633","law_nam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n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633:01633:2000-01-15-制定:4","說明":"一、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自民國89年1月15日制定，僅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5年10月21日，其中第四條關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部分，自民國89 年制定以來均未修正，然國際金融情勢改變之頻率及波動程度均大幅增加，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額度亦應調整，以達本法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之立法目的。\n\n二、現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國安基金可運用資金有2大來源，第一，以國庫所持有的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2,000億元；第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的資金，最高額度3,000億元。雖然國安基金名義規模為5,000億元，但實際可動用資金約2,000億元，其餘3,000億元須向其他基金借貸，不過多數基金資金已投入運作、流動性有限。\n\n三、此外，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統計，至114年9月底，臺灣上市櫃公司總市值規模達90兆元，以國安基金5,000億元之規模占市場比重僅0.5%左右，恐難以發揮關鍵穩定市場之效果。","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一兆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n\n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現行":"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n\n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n\n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n\n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n\n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n\n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n\n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law_content_id":"01633:01633:2000-01-15-制定:5","說明":"一、本條文係規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然其中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政府組織改造皆已改制，現已無法條所定之單位與職位，應以其改制後之首長為法條所規定之委員會委員。而按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次按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n\n二、爰修正本條文，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及勞動部部長。","修正":"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n\n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n\n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n\n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n\n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n\n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勞動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n\n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9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