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99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0/114240265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0/114240265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335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若華"],"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劉書彬","林憶君","游顥","林倩綺","高金素梅","邱鎮軍","陳雪生","洪孟楷","林思銘","陳永康","牛煦庭","翁曉玲","顏寬恒","謝龍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5-12-09","meet_id":"院會-11-4-8","laws":["02017"],"mtime":"2025-12-10T12:14: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99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991","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鑒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手持香菸、吸食或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然實務上，駕駛人於道路上抽菸，不僅嚴重影響行車安全，亦造成二手菸危害與環境污染；另通訊設備功能普及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之比例持續增加，顯見現行罰鍰金額顯不足以產生有效嚇阻效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用路人健康及改善市容環境，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滑手機在機車騎乘過程中，已非少見行為，而是普遍與頻繁現象。現行罰責與處罰制度未能有效抑制此類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實質威脅。為落實「生命至上」與公共安全之理念，有其修法提高罰鍰金額、加重處罰之必要，以期降低因分心駕駛所帶來之生命與財產損失。\n二、駕駛人於道路上抽菸，煙霧與煙灰隨風四散，常影響後方用路人之視線與呼吸，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已涉及公共安全之重大隱患，另依照衛福部統計數據，每年台灣約3,000人死於暴露在二手菸之下；二手菸致病人數達150,000至230,000人，顯見抽菸行為已嚴重實質影響公共安全與群眾健康。\n三、二手菸危害眾所周知，對孕婦及胎兒尤甚。研究已證實孕婦吸菸或吸入二手菸，易造成胎盤早期剝離、流產、子宮感染等疾病；尼古丁及一氧化碳亦會透過胎盤傳給胎兒，導致低體重、發育遲緩、畸形、過敏、精神異常甚至嬰兒猝死症，對公共健康影響深遠。\n四、現行規定騎車抽菸僅處以新臺幣六百元罰鍰，顯不足以嚇阻該等行為，爰有必要提高罰鍰金額，以維護行車安全、保障民眾健康並改善生活環境。","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3","說明":"一、駕駛人騎乘機車或行駛汽車時抽菸，煙霧與煙灰隨風四散，常致影響後方用路人視線與呼吸，增加交通事故風險，現行僅處六百元罰鍰，金額偏低，對於行車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維護，無法產生足夠之嚇阻效果。\n\n二、煙蒂隨手丟棄，不僅破壞市容，更可能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二手菸對孕婦與胎兒影響尤甚，研究已證實可導致流產、胎盤早期剝離、低體重及嬰兒猝死症等嚴重後果。\n\n三、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使用行動通訊設備遭開罰件數逐年上升，顯見民眾道路安全意識不足，現行罰責與處罰制度未能有效抑制此類行為，有其修法提高罰鍰金額、加重處罰之必要，以期降低因分心駕駛所帶來之生命與財產損失。\n\n四、爰修正本條，提高罰鍰金額，以發揮嚇阻效果，維護行車安全、保障用路人健康並改善生活環境。","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二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二千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第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99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