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69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597/11424025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597/114240259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8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港法第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billNo":"20111016134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070000"}],"議案名稱":"「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若華","廖偉翔"],"連署人":["林憶君","游顥","涂權吉","林倩綺","邱鎮軍","陳雪生","洪孟楷","陳永康","羅廷瑋","高金素梅","牛煦庭","翁曉玲","顏寬恒","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5-12-05","meet_id":"院會-11-4-8","laws":["02028"],"mtime":"2025-12-08T09:15: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9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995","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廖偉翔等16人，鑒於我國為海島國家，十分仰賴港口進行貨物貿易，惟近年來多次發生外國籍船隻滯留港區妨礙船席調度，且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另為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保護我國商港航行秩序與國家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商港為我國對外貿易及國際交流之重要門戶，維護港口安全不僅涉及國家安全，亦關係國際貿易秩序及民生經濟穩定。\n二、現行《商港法》對於防範偽冒船舶之規範與執行措施不足，執法機關往往缺乏明確法源可資依循，影響港口安檢能量及法律嚇阻效果。\n三、為確保商港安全，加強國際海事安全規範監督，本次修法將增訂或強化偽冒船舶之定義、查驗程序、取締措施與處罰規範，以健全商港安全防護網。\n四、爰此修正，期能提升港口對偽冒船舶之辨識與處置能力，防範不法船舶混入合法港埠作業，進而維護我國海上治安、國際運輸秩序與國家形象。","對照表":[{"law_id":"02028","law_name":"商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n\n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n\n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n\n第一項、第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law_content_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增列得令其三個月內離港之規定，另不依規定者將逕行移泊，並於移泊完成後令其三個月內離港。\n\n二、若船舶無正當理由位於所定期限內離港者，將依規定沒入該船舶。\n\n三、考量「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於文義上已涵蓋「疏散他處停泊」，為避免文字規範重複爰予刪除。","修正":"第十五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n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n\n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n\n第一項、第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減少船舶所有人為處置船舶而衍生長期棄置問題，於第一項金對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規定令其限期離港，而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者，不問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予以沒入。\n\n三、針對「三無船舶」（無船籍、無證書、無船舶登記）長期滯留我國商港，造成船席調度困難與影響港區安全，增訂令其補正之規定，若逾期不補正者，不問船舶屬於何人，沒入之，俾利維護我商港安全與嚇阻相關船舶再犯。","修正":"第六十五條之四　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購、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n\n依第六十條之一規定留置之外國商船，經查有船舶登記、船舶證書、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或其他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令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個月內補正正當理由、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相關船舶證書；屆期未補正者，該外國商船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9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