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0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013/115210001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013/115210001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3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5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9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10000"}],"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思銘","賴士葆"],"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羅明才","王鴻薇","黃珊珊","馬文君","蘇清泉","洪孟楷","牛煦庭","林倩綺","謝龍介","楊瓊瓔","翁曉玲","顏寬恒","邱鎮軍","羅廷瑋","邱若華","涂權吉","陳超明","游顥","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6-01-05","meet_id":"院會-11-4-8","laws":["01522"],"mtime":"2026-01-05T18:14: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0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041","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賴士葆等23人，鑑於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提供交通車輛協助照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未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故應僅就提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數量，作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而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居住地去做規定限制，而造成民眾實際照護上之不便，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10","說明":"一、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提供交通車輛協助照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未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故應僅就提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數量，作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而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居住地去做規定限制，而造成民眾實際照護上之不便。\n\n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八款部分文字，將同一戶籍之規定刪除。\n\n三、第二項文字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0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