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0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議瑩","許智傑","邱志偉"],"連署人":["林宜瑾","郭昱晴","陳亭妃","沈伯洋","李柏毅","陳俊宇","徐富癸","吳琪銘","林楚茵","何欣純","蔡易餘","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5-11-11","meet_id":"院會-11-4-8","laws":["07340"],"mtime":"2025-11-07T21:14: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0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044","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議瑩、許智傑、邱志偉等17人，為因應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受樺加沙颱風暴洪所致嚴重災害，行政院已公告納入「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適用災區。為加速推動災後復原重建，爰擬具「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原住民族及山區地區復原重建項目、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工程，並調整經費上限及施行期間，以完善復建工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已於一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公布施行。惟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受樺加沙颱風影響，暴洪沖擊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等地，造成嚴重災情。鑑於行政院已於九月三十日公告花蓮縣全區為本條例適用之災區，且立法院三讀時並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督導相關機關研提減災、監測、疏散及工程方案，並將所需經費納入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辦理。此外，行政院亦於十月七日再公告將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劃定為災區，相關復建工作應依本條例加速推動。爰為因應馬太鞍溪暴洪所生災害，加速推動災區之各項復原重建工作所需，爰擬具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增列本條例辦理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修正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所需期程，修正本條例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十條）","對照表":[{"law_id":"07340","law_name":"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辦理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如下：\n\n一、農業設施：\n\n(一)農路、林道及　農業運輸設施。\n\n(二)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n\n(三)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n\n(四)農業機具及設備。\n\n(五)漁港、漁船及養殖設施。\n\n二、電力系統：\n\n(一)變電所及特高壓以上輸電線路。\n\n(二)配電網防災韌性。\n\n(三)路燈及公共照明設施。\n\n(四)緊急備用電力系統、移動式電源、自發自用電源及儲能等微電網設施。\n\n三、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n\n(一)公眾電信網路。\n\n(二)行動通信基地臺車。\n\n(三)衛星通信備援設施。\n\n(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n\n四、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n\n(一)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設備。\n\n(二)瓦斯及燃氣管線。\n\n五、家園及公共設施：\n\n(一)災損住宅拆除、修繕補助及租金補貼。\n\n(二)公共建築、學校及政府機關（構）設施。\n\n(三)文化資產與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之緊急搶修及修復。\n\n六、水利設施：\n\n(一)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農田水利灌排系統、海岸防護設施、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n(二)雨污水下水道及道路排水。\n\n(三)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n\n(四)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措施。\n\n(五)縣（市）管河川、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及跨越中央管河川、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n\n七、道路及交通：\n\n(一)道路、橋梁及隧道。\n\n(二)道路邊坡防護及護岸工程。\n\n(三)交通號誌、標誌與護欄等附屬工程及設施。\n\n八、環境衛生復原：\n\n(一)災後廢棄物清理、環保設施修復及環境復原。\n\n(二)災後疾病防治。\n\n九、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n\n(一)災害救助、心理輔導及社會支持。\n\n(二)振興地方產業及企業災後低利貸款等復原措施。\n\n(三)文化觀光旅遊振興。\n\n(四)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n\n(五)商家援助、生產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n\n十、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n\n辦理前項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之資格條件、基準、金額、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7340:07340:2025-08-15-制定:4","說明":"一、為協助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修正第一項，增列相關復原重建項目：\n\n(一)第五款修正第二目，考量災損對象除學校外，亦擴及幼兒園，且災損項目亦包含學校與幼兒園之教學設備之拆除、清運及修復，爰為利災區復原重建工作順利進行，於對象新增「幼兒園」，並新增「設備之拆除、清運及修復」等文字。\n\n(二)第五款修正第三目，刪除「與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移至第十款第二目。\n\n(三)第六款修正第五目，因馬太鞍溪屬中央管河川，爰增列「中央管與」文字。\n\n(四)增訂第十款原住民族及山區地區復原重建，除第一款至第九款外，亦應包括原住民族及山區聚落整體重建計畫；文化資產、聚會所及宗教祭儀場所之搶修復建以及聚落居民安置、生活重建與產業輔導。\n\n(五)增訂第十一款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及災區復原如下：\n\n1.為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與馬太鞍溪上中下游水位及兩岸穩定之監測，並進行短中長期減災措施及規劃設置下游洪氾區相關工程，以及土砂防治等作業，爰為第一目規定。\n\n2.為協助災民臨時及過渡時期安置需求，以利其重建家園，爰為第二目規定。\n\n3.為協助災區下水道與道路排水設施之清淤、修繕及新建工作，爰為第三目規定。\n\n4.因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導致農田埋沒，影響農民耕作，需提供相關協助與土壤改良作業，以回復地力產能，並納入農業部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農業復原重建方案「3－3果樹受樺加沙颱風致農田流失、埋沒專案輔導措施」，爰為第四目規定。\n\n5.依經濟部水利署之推估，本次馬太鞍溪堰塞湖暴洪之砂土，依據砂土溢流區域，分別有市區（民宅、街道）、農地、河道等。其中市區清理出之廢棄物主要為淤泥混合大型家具、室內裝修及民生垃圾，需經篩分後予以去化，爰為第五目規定。\n\n(五)現行條文第十款移列第十二款，內容未修正。\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辦理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如下：\n\n一、農業設施：\n\n(一)農路、林道及　農業運輸設施。\n\n(二)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n\n(三)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n\n(四)農業機具及設備。\n\n(五)漁港、漁船及養殖設施。\n\n二、電力系統：\n\n(一)變電所及特高壓以上輸電線路。\n\n(二)配電網防災韌性。\n\n(三)路燈及公共照明設施。\n\n(四)緊急備用電力系統、移動式電源、自發自用電源及儲能等微電網設施。\n\n三、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n\n(一)公眾電信網路。\n\n(二)行動通信基地臺車。\n\n(三)衛星通信備援設施。\n\n(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n\n四、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n\n(一)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設備。\n\n(二)瓦斯及燃氣管線。\n\n五、家園及公共設施：\n\n(一)災損住宅拆除、修繕補助及租金補貼。\n\n(二)公共建築、學校、幼兒園與政府機關（構）設施設備之拆除、清運及修復。\n\n(三)文化資產之緊急搶修及修復。\n\n六、水利設施：\n\n(一)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農田水利灌排系統、海岸防護設施、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n\n(二)雨污水下水道及道路排水。\n\n(三)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n\n(四)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措施。\n\n(五)中央管與縣（市）管河川、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及跨越中央管河川、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n\n七、道路及交通：\n\n(一)道路、橋梁及隧道。\n\n(二)道路邊坡防護及護岸工程。\n\n(三)交通號誌、標誌與護欄等附屬工程及設施。\n\n八、環境衛生復原：\n\n(一)災後廢棄物清理、環保設施修復及環境復原。\n\n(二)災後疾病防治。\n\n九、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n\n(一)災害救助、心理輔導及社會支持。\n\n(二)振興地方產業及企業災後低利貸款等復原措施。\n\n(三)文化觀光旅遊振興。\n\n(四)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n\n(五)商家援助、生產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n\n十、原住民族及山區地區復原重建除第一款至第九款外，尚包括：\n(一)原住民族部落聚落及山區聚落之整體復原重建計畫。\n(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歷史建築、宗教祭儀場所、文化健康站及聚會所之緊急搶修及修復。\n(三)原住民聚落及山區社區居民之臨時安置、生活重建及產業輔導措施。\n十一、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及災區復原：\n(一)堰塞湖之調查、監測、洪氾區設置及土砂防治。\n(二)受災民眾安置。\n(三)雨污水下水道、家戶污水與道路排水設施之清淤、修繕及新建。\n(四)農田泥砂清運、農地復原、專案休耕、農田廢園重建及農業生產環境重建。\n(五)災後砂土混雜廢棄物分類去化。\n十二、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n\n辦理前項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之資格條件、基準、金額、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定之。"},{"現行":"第五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n\n為因應各項災區救災及復原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並送立法院備查。\n\n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之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之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law_content_id":"07340:07340:2025-08-15-制定:5","說明":"一、新增原住民及山區復原重建工作及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修正第一項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增加新臺幣三百億元。\n\n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九百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n\n為因應各項災區救災及復原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並送立法院備查。\n\n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之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之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現行":"第十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law_content_id":"07340:07340:2025-08-15-制定:10","說明":"一、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所需期程，修正第一項本條例施行期間，惟未涉及馬太鞍溪之復原重建項目部分，仍以修正前期程為目標加速趕辦。另考量馬太鞍溪堰塞湖相關調查、監測及崩塌區之復原穩定所需時間較長，後續農地重劃須俟農地復原，各工作均較費時，田區復原至可生產狀態所需時間亦較長，以及災後減災、防災、復原、安置等工作所需期程，爰定明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施行期間。\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0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