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0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蘇清泉","黃仁","邱若華","盧縣一","翁曉玲","邱鎮軍","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羅明才","黃建賓","張智倫","呂玉玲","廖先翔","顏寬恒","涂權吉","魯明哲","陳超明","許宇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2601"],"mtime":"2025-11-25T18:15: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06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064","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肇因金馬民防自衛隊早年在軍管戒嚴時期，為支援軍事作戰，將金馬地區人民，不分男女老少都納入民防自衛隊任務編組，並每年都接受集訓及臨時任務編組動員演習。復為展現強盛軍容，發揚軍民一心，共保家園之精神，金馬民防自衛隊自民國六十四年至七十六年間，更選拔優秀男女，與國軍其他部隊一同受訓參與國慶閱兵大典，展現戰地兒女精神。然國慶閱兵自衛隊既然比一般金馬民防自衛隊負擔更多演訓責任，自應比照參與國家安全重要戰役之金馬民防自衛隊者一樣，享有視同退除役官兵之權利，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n\n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n\n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n\n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n\n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n\n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n\n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601:02601:2017-03-31-修正:3","說明":"一、金馬民防自衛隊係因早年在軍管戒嚴時期，為支援軍事作戰，將金馬地區人民，不分男女老少都納入民防自衛隊任務編組，並每年都接受集訓及臨時任務編組動員演習。\n\n二、為展現強盛軍容，發揚軍民一心，共保家園之精神，金馬民防自衛隊自民國六十四年至七十六年間，更選拔優秀男女，與國軍其他部隊一同受訓參與國慶閱兵大典，展現戰地兒女精神。\n\n三、國慶閱兵自衛隊既然比一般金馬民防自衛隊負擔更多演訓責任，自應比照參與國家安全重要戰役之金馬民防自衛隊者一樣，享有視同退除役官兵之權利，爰修訂第二項文字。","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n\n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n\n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n\n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n\n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及民國六十四年至七十六年國慶閱兵自衛隊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n\n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n\n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0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