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0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8","laws":[],"mtime":"2026-04-09T21:17:24+08:00","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6-04-09","提案人":["翁曉玲","洪孟楷"],"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065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洪孟楷等20人，有鑑於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所規定之兄弟姊妹特留分規範，已無法因應現今社會與家庭型態之轉變，並對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造成過度限制，為使相關法制能與時俱進、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正鈐","陳超明","許宇甄","牛煦庭","王鴻薇","賴士葆","丁學忠","羅智強","黃健豪","楊瓊瓔","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邱若華","邱鎮軍","馬文君","林思銘","徐巧芯"],"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我國民法自民國18年制定以來，即設有「特留分」制度，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以遺囑任意處分全部財產而剝奪法定繼承人之最低保障，維護家庭成員間之基本經濟安全。依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兄弟姊妹得請求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惟該條制定於早期家族共同體時期，反映當時血親間經濟相互依存之社會背景。\n\n二、當前國際上繼承法的發展趨勢，越來越重視並保障個人的遺產處分自主權。例如，韓國於2024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違憲；而日本、德國、法國等國雖仍設有特留分制度，但其保障範圍僅限於直系親屬及配偶，顯見我國正悖離國際趨勢。又我國現今家庭型態已由過去重視「家族」的集體結構，轉變為以個人與「家庭」為核心的形態，社會中單身族、頂客族比例亦日漸增加，再加上現代兄弟姊妹間的情感與互動不若以往緊密，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制度設計，已與當前社會實況產生明顯脫節。因此為使相關法制能與時俱進、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爰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同時配合修法，調整項次，將原第五款修正成第四款。","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我國民法自民國18年制定以來，即設有「特留分」制度，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以遺囑任意處分全部財產而剝奪法定繼承人之最低保障，維護家庭成員間之基本經濟安全。依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兄弟姊妹得請求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惟該條制定於早期家族共同體時期，反映當時血親間經濟相互依存之社會背景。\n二、當前國際上繼承法的發展趨勢，越來越重視並保障個人的遺產處分自主權。例如，韓國於2024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違憲；而日本、德國、法國等國雖仍設有特留分制度，但其保障範圍僅限於直系親屬及配偶，顯見我國正悖離國際趨勢。又我國現今家庭型態已由過去重視「家族」的集體結構，轉變為以個人與「家庭」為核心的形態，社會中單身族、頂客族比例亦日漸增加，再加上現代兄弟姊妹間的情感與互動不若以往緊密，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制度設計，已與當前社會實況產生明顯脫節。因此為使相關法制能與時俱進、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爰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同時配合修法，調整項次，將原第五款修正成第四款。","提案編號":"20委1101706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0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