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07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5070008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1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1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1-2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1194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6-01-0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1-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5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8","laws":["02415"],"mtime":"2026-01-14T12:14:40+08:00","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6-01-06","提案人":["羅智強"],"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079號","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5人，鑑於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明定，主管機關審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申設、評鑑及換照時，應召開諮詢會議，惟諮詢內容影響審議結果甚重，卻屢傳諮詢意見外洩予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人卻無從知悉諮詢會議之結論與評分結果，致諮詢會議淪為黑箱作業，有損程序公正與社會之信賴。為強化獨立機關施政之透明度與公信力，其諮詢會議之委員及會議紀錄自應提供予申請人，以促進衛星廣播電視業者依諮詢會議之意見精進改善，提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發展，落實資訊公開原則，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健豪","林德福","張嘉郡","楊瓊瓔","王鴻薇","葉元之","牛煦庭","許宇甄","黃建賓","魯明哲","陳永康","賴士葆","徐巧芯","鄭正鈐","涂權吉","王育敏","蘇清泉","翁曉玲","林思銘","陳超明","廖偉翔","葛如鈞","呂玉玲","張智倫"],"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n\n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申設、評鑑及換照。\n\n二、主管機關交付之事項。\n\n前項諮詢會議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n\n二、依頻道節目屬性分別遴聘公民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n\n三、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n\n四、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n\n第一項諮詢會議之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或遴派，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或續派。\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委員遴選方式及審議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23","說明":"一、本次修正新增第四項及第五項，原第四項按項次調整次序。\n\n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取得執照屆滿三年時需受評鑑，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需申請換照。又依本法第二十條主管機關審議有關申設、評鑑、換照時明定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此會議之意見關乎申設、評議、換照之審議結果，惟近期屢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洩漏諮詢會議委員意見予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致資訊不透明而使其他業者、社會大眾皆難以知悉諮詢委員會議決議，而妨礙促進衛星廣播電視業者改善其內容。為強化獨立機關施政之透明度與公信力，其會議委員及會議記錄應提供予申請人，以利強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及換照諮詢會議之透明度與公信力，避免外界質疑諮詢程序不公，爰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會議後三十日內提供諮詢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以落實資訊公開原則，並促進衛星廣播電視業者依諮詢會議之意見精進改善，提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發展。","修正":"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n\n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申設、評鑑及換照。\n\n二、主管機關交付之事項。\n\n前項諮詢會議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n\n二、依頻道節目屬性分別遴聘公民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n\n三、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n\n四、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n\n第一項諮詢會議之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或遴派，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或續派。\n\n諮詢委員名單及諮詢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後三十日內提供予申請人。\n前項所稱之會議記錄係指未遮蔽內容之出席委員名單、會議議程、評鑑意見、評分表及決議。\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委員遴選方式及審議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7079","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0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