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0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月琴","吳思瑤"],"連署人":["林俊憲","郭國文","劉建國","王正旭","陳俊宇","沈伯洋","陳瑩","羅美玲","徐富癸","林淑芬","吳沛憶","王美惠","郭昱晴","何欣純","蔡易餘","王世堅","李坤城","李柏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4547"],"mtime":"2025-11-25T18:15: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0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087","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吳思瑤等20人，為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並使少年法院得適時依少年需求而彈性調整保護處遇，以及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預防再犯之效，以順利復歸社會，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參照本條第二項與第十一條規定，施用或持有純質淨重未滿五公克之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行為，非屬刑事罰之範圍，惟其程度已極接近觸犯刑罰法律，或嚴重戕害少年身心健康。\n\n二、參酌兒童權利公約及第十號一般性意見之精神，該等行為係處於觸犯刑罰法律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應由國家依「最佳利益原則」，採取積極措施，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避免其遭受毒品危害或其他犯罪風險。\n\n三、爰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曝險事由之修正，修正本條第三項，將持有或施用純質淨重未滿五公克之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少年，同施用行為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藉以保障少年之健全成長與發展。","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有前項情形，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0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