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0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1-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1055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8","laws":["01117"],"mtime":"2025-11-13T09:14:20+08:00","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5-11-11","提案人":["陳菁徽","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099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等21人，有鑑於近年發生多起地面型太陽光電（下稱光電）不當設置於山坡地、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導致「光電侵林」、「綠能毀山」，嚴重破壞我國生態棲地、水土保持及國土景觀。國家公園為我國生態保育之核心重鎮，其環境之完整性不容妥協。為強化國家公園之源頭管理，防範大規模光電設施入侵造成不可逆之生態浩劫，並確保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及國土保育等核心價值，有必要修正現行法規，明確劃設保育紅線。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禁止設置「地面型及水域型」太陽能發電設施，並保留經環評通過之一公頃以下例外許可彈性，以兼顧山屋、管理站等必要營運需求，在確保國家公園生態完整性之前提下，達成環境保護與再生能源發展之平衡，守護台灣珍貴之自然資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健豪","張嘉郡","馬文君","洪孟楷","吳宗憲","陳超明","鄭正鈐","黃建賓","王育敏","魯明哲","邱鎮軍","盧縣一","林思銘","陳昭姿","牛煦庭","涂權吉","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許宇甄"],"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3","說明":"一、序文「左列」酌作文字修正為「下列」。\n\n二、鑑於近年地面型光電設施不當設置，已引發破壞山坡地、林地等生態環境之重大爭議。為防範國家公園此類最高生態保育區域遭受衝擊，爰增訂第八款，明定禁止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以強化源頭管理。\n\n三、另為兼顧園區內管理站、山屋等必要設施之維運需求，於增訂之第八款增設但書，明定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於一公頃以下者，得為例外許可，以保留合理彈性。\n\n四、現行條文第八款（概括禁止條款）移列為第九款。","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設置地面型或水域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n九、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說明":"一、為達成2050淨零轉型目標，我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然地面型太陽光電（下稱光電）於選址時，屢引發環境衝突。近年發生多起光電設施不當設置於山坡地、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如高雄大樹區、屏鵝公路沿線等案，造成「光電侵林」、「綠能毀山」之現象，導致原有植被消失、水土保持破壞，已引發社會對國土保育之高度疑慮。\n二、國家公園依《國家公園法》第一條規定，係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而設，為我國最高層級之生態保護區域。然現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對於園區內得許可之使用項目，並未針對大規模再生能源設施（尤其是地面型光電）設有明確之規範或限制。此一法律缺口，恐使國家公園面臨大規模光電開發入侵之潛在威脅，若允許設置，將對園區內獨特地景與生物多樣性造成永久且不可回復之衝擊。\n三、為強化國家公園之源頭管理，防範生態浩劫於未然，並回應社會對於國土保育之要求，爰修正《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明文禁止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設置「地面型」及「水域型」太陽能發電設施。然為兼顧園區內既有管理站、遊客中心、偏遠山屋及氣象站等必要設施之電力自用需求，增訂其設置或累積面積為一公頃以下，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者，得為例外許可。藉此劃設明確保育紅線，並保留合理營運彈性，以平衡國家公園生態保育與綠能設施必要使用之需求。","提案編號":"20委1101709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0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