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102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378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2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2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1-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600000"}],"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8","laws":["02018"],"mtime":"2026-05-13T00:26:17+08:00","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5-11-18","提案人":["陳菁徽","黃健豪","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102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黃健豪、蘇清泉等21人，鑒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係我國觀光立國之門面，承載著臺灣最珍稀之自然地景與生態多樣性，不僅是國民休憩之心靈寄託，更是世代共享之國土資產，其完整性與永續性應受最優先之保護。然則，我國為推動能源轉型、達成淨零碳排目標，近年太陽光電設施快速擴張，部分光電板不當設置於環境敏感區域，已對山林、海岸之優美景觀造成嚴重衝擊與視覺破碎化，引發「綠能」與「綠地」相互扞格之重大隱憂。綠能發展固然重要，然其選址更應兼顧國土保育與環境敏感性。為在能源發展與景觀維護間取得平衡，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光電系統之設置應有更嚴格之規範，以守護國家級景觀之完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嘉郡","洪孟楷","馬文君","吳宗憲","陳超明","鄭正鈐","許宇甄","黃建賓","王育敏","邱鎮軍","盧縣一","陳昭姿","牛煦庭","林思銘","涂權吉","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n\n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n\n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13","說明":"一、為避免大規模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對國家門面級之景致造成不可回復之視覺衝擊與環境破壞，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原則禁止」設置太陽光電系統。\n\n二、然為兼顧綠色能源發展之必要性，並考量既有設施屋頂或小規模建置之需求，爰參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之精神，增訂但書。規範若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通過，且其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未達一公頃者，始得例外許可，以在國土保育與能源轉型間尋求嚴謹之平衡。","修正":"第十一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n\n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n\n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n\n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說明":"一、近年政府傾力推動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為其中要角。然而，在政策疾速推進下，卻屢見光電設施選址不當之情事。諸如在國家公園周邊、重要濕地、山坡地乃至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均曾發生光電板大面積鋪設，嚴重破壞原有之天際線、水岸景觀與生態棲地，不僅引發「假綠能、真破壞」之強烈民怨，更對我國的自然資源造成不可逆之傷害。\n二、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對於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對於太陽光電等新興設施缺乏明確之准駁標準，讓珍貴景觀暴露於開發風險之下。為此，明確增訂第四項，建立「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嚴格規範。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原則上不得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設嚴格但書，規範該設施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法定審查程序，且其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嚴格限制於「一公頃以下」，以確保任何設置均在最小影響範圍內。","提案編號":"20委11017102","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1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