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1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8","laws":["03616"],"mtime":"2025-11-19T15:15:50+08:00","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5-11-11","提案人":["陳菁徽","黃健豪","蘇清泉","張嘉郡"],"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103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黃健豪、蘇清泉、張嘉郡等19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峻，儼然已上升為國家安全與社會發展之重要挑戰，因此如何營造支持育兒環境，減輕父母在生養子女過程中的各種壓力，實為國家當前刻不容緩之課題。然查現行法規雖鼓勵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惟因相關建置與維運成本高昂，且政府補助設有上限，致使企業（尤其營利事業）投入誘因不足，政策美意難以落實。為有效提升雇主設置托兒設施之動能，強化對受僱者育兒需求之支持，實有必要提供實質租稅優惠。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雇主設置托兒設施之支出，於扣除法定經費補助後，其餘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以降低企業負擔，積極引導資源投入，共同完善國家少子女化因應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馬文君","邱若華","王育敏","吳宗憲","許宇甄","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涂權吉","陳超明","牛煦庭","張智倫","洪孟楷","林思銘","魯明哲"],"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第一項。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並建構友善生育環境，推動企業積極設置完善之托兒設施，為我國重要政策方向。惟考量營利事業以營收為主要目標，且現行政府補助設有上限，加以各地區設立成本差異亦大，致使部分企業缺乏足夠誘因投入。為鼓勵雇主主動設立托兒設施，爰明定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支出金額超過政府補助部分者，得自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以降低企業實際負擔、提升投資意願，強化企業對員工育兒需求之支持，完善國家少子女化因應政策。\n\n三、增訂第二項。為使前項租稅優惠之執行有所依循，明定有關支出金額之認定範圍、申請期限、扣除方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遵行事項之扣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雇主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扣除法定經費補助後，就該設施支出金額得自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n\n前項扣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雖明定主管機關應給予雇主經費補助，以鼓勵其設置托兒設施。然實務上，設立托兒設施所需之場地、裝修、設備及後續人事維運成本均極為高昂，且各地區成本差異甚鉅。\n二、根據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指出，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8%，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4%。事實上，截至2023年，僅1.4%的企業直接設置托兒機構，近7成選擇與鄰近機構簽約，除顯示現行補助成效不彰以外，對於企業設置托育設施的誘因亦有所不足。\n三、為為突破此一政策瓶頸，並有效引導企業資源投入，爰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明定雇主依規定設置托兒設施之相關支出，於扣除政府補助款後，其剩餘支出金額得全數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期望藉由此一實質租稅優惠，大幅降低企業之財務負擔，有效提升其投資意願，進而強化企業對員工育兒需求的支持，促進職場友善育兒環境之普遍建立，使國家少子女化因應政策更臻完善。","提案編號":"20委110171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1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