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1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739/114240273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739/114240273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7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090000"}],"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8","laws":["02415"],"mtime":"2025-12-29T18:13:59+08:00","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5-12-29","提案人":["洪孟楷","黃健豪","陳雪生","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104號","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黃健豪、陳雪生、蘇清泉等22人，為落實公眾視聽權益，避免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之福祉，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照之期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顏寬恒","翁曉玲","賴士葆","陳菁徽","林德福","涂權吉","許宇甄","邱若華","王育敏","黃建賓","王鴻薇","丁學忠","鄭正鈐","陳永康","徐巧芯","鄭天財Sra Kacaw","李彥秀","柯志恩"],"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繼續經營。\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駁回，自駁回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不得繼續經營。\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取得經營許可前，其繼續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22-05-03-修正:71","說明":"一、現有利用衛星以外方式，且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如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按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義乃屬於「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並甫自104年12月18日受本法修訂納管迄今。\n\n二、考量購物頻道早在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經營多年，其頻道屬性與黨政軍條款欲管制之目的無涉，且行政法院判決亦指出，因有價證券公開市場交易之不確定性，要求上市櫃公司排除黨政軍投資顯不具期待可能性，應受信賴利益保護；又地方頻道具有提供地方政府及民眾公益服務等性質，公眾視聽權益須加以維護，以免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之福祉。\n\n三、為在最小變動下解決目前業者無法申請執照之窘境，且目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關於其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已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爰修正第二項，再延長申照期限四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繼續經營。\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駁回，自駁回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不得繼續經營。\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取得經營許可前，其繼續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說明":"一、現有利用衛星以外方式，且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如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按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義乃屬於「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並甫自104年12月18日受本法修訂納管迄今。\n二、承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納管之同時，另再受有同法第五條之黨政軍條款準用之規範。惟考量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多有具備如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四十二條內容所需設立系統之地方頻道等義務，並落實提供地方政府及民眾公益服務等性質。按目前之現實，在黨政軍條款受朝野以及行政方各界對修法共識未解之前，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因屬公開發行公司，且無法掌握並拒絕具備屬黨政軍投資方對其股份之購買下，將致喪失再度申請營運許可之資格，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之福祉。\n三、參酌本院三度修正通過對於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延長申請執照之期限，使該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得繼續營運之同時，更予黨政軍條款具備更充足之修法共識凝聚之空間，爰提案修正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若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存續，則受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可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提案編號":"20委110171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1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