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1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8/LCEWA01_110408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8/LCEWA01_110408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會期":"11-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07","2025-11-11"],"會議代碼":"院會-11-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8","laws":["04536"],"mtime":"2025-11-19T15:15:46+08:00","first_time":"2025-11-07","last_time":"2025-11-11","提案人":["洪孟楷","謝龍介","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106號","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謝龍介、廖偉翔等18人，有鑑於酒、毒駕情形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對他人生命、身體構成重大威脅，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實有加重酒、毒駕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之必要。為貫徹「酒（毒）駕零容忍」之政策目的，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酒駕或毒駕所處刑期，並修正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將累犯所採認之期限下修至五年內，並加重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修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修正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許宇甄","林德福","鄭正鈐","林倩綺","羅廷瑋","陳雪生","邱鎮軍","林思銘","翁曉玲","王育敏","高金素梅","林沛祥","劉書彬","柯志恩","楊瓊瓔"],"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27","說明":"一、酒後駕車除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雖政府屢次宣導勿酒後駕車，惟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此外，酒、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肇生事故則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實有加重酒、毒駕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之必要。\n\n二、修正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毒駕之情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三、修正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者，加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加重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四、修正第三項，酒毒駕並非單純的意外，而是明知有風險仍選擇的行為，屬於高度可預防的惡行。再者，根據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直接故意之情形，當犯罪行為人明確知道他的行為將會造成特定的後果，仍堅持行為，意即「明知故犯」。爰將累犯採認之期限，自十年內修正至五年內，並加重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修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修正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毒駕之情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二、修正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者，加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加重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三、修正第三項，酒毒駕並非單純的意外，而是明知有風險仍選擇的行為，屬於高度可預防的惡行。再者，根據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直接故意之情形，當犯罪行為人明確知道他的行為將會造成特定的後果，仍堅持行為，意即「明知故犯」。爰將累犯採認之期限，自十年內修正至五年內，並加重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修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修正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提案編號":"20委1101710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1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