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1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若華","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馬文君","牛煦庭","羅廷瑋","陳永康","高金素梅","翁曉玲","顏寬恒","廖先翔","羅智強","謝龍介","劉書彬","洪孟楷","楊瓊瓔","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7309"],"mtime":"2025-11-25T18:15: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1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118","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林沛祥、廖偉翔等17人，鑒於近年國內行人交通事故頻仍，尤其學童上下學期間更為高風險時段。現行制度對於校園周邊通學安全設施與區域規劃仍有不足，導致交通衝突及安全死角問題持續存在。為提升行人與學童通行安全，落實友善學生之通學環境，修正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增列「通學友善區」之規範，並強化主管機關改善責任及罰則，俾利健全學生通學安全制度，爰擬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近年兒少交通事故多發生於校園周邊，主要肇因為人行設施不足、車流與人流混雜，顯示現行法制對通學動線保障尚有缺漏。\n二、本次修法增訂「通學友善區」，要求於學校周邊公告並規劃，並得採取降速、徒步區或接送優先區等措施，以優先保障學童通學安全。\n三、現行6都辦理中共30所學校的校園圍牆周圍及校園向外延伸150公尺內主要的通學路線的調查，發現雙北地區的學校周圍大多是速限30公里，然中南部之學校卻多無無速限標誌，有學校外道路雖有標誌，速限卻高達60公里，顯見缺乏一致性規範，爰統一修正行經公告之通學友善區之汽機車時速應為30公里以下。\n四、對於既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修法亦要求主管機關應擬訂分年分期改善計畫，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同時提高未依期限改善或拆除之罰鍰金額，以提升執法效果。\n五、透過本次修法，可逐步建構安全、無障礙、友善之行人與通學環境，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並回應社會對行人安全保障之高度期待。","對照表":[{"law_id":"07309","law_name":"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n\n二、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law_content_id":"07309:07309:2024-04-16-制定:2","說明":"增訂「通學友善區」，以優先保障學童通學安全。","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n\n二、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n\n三、通學友善區：經指公告設置，學校四周一定範圍內為通學環境，提供校園學生通學使用，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現行":"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n\n二、擬訂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n\n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n\n四、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n\n五、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n\n應依前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n\n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n\n一、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n\n二、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礙之排除。\n\n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n\n四、行人友善區之公告設置及實施。\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n\n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law_content_id":"07309:07309:2024-04-16-制定:5","說明":"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劃定通學友善區。","修正":"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n\n二、擬訂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n\n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n\n四、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n\n五、劃定通學友善區，執行通學道路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n六、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n\n應依前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n\n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n\n一、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n\n二、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礙之排除。\n\n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n\n四、行人友善區之公告設置及實施。\n\n五、通學友善區之公告設置與實施。\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n\n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逐年辦理改善。\n\n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應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行人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n\n行人友善區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law_content_id":"07309:07309:2024-04-16-制定:7","說明":"現行僅規範行人友善區，修法後新增「通學友善區」，並規範汽車管制與降速要求（如時速30公里以下、設置徒步區或接送優先區）。此舉可針對校園周邊高風險區域提供更嚴謹管理，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營造安全的學童通學環境。","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或通學友善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逐年辦理改善。\n\n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應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行人友善區與通學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n\n行人友善區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n\n通學友善區應於管制時段內優先提供學生及家長使用，並管制汽車進入，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得採取標線或降速措施、時段性通學徒步區及接送優先區；汽車行經所公告之通學友善區周圍道路時速限應為時速三十公里以下。"},{"現行":"第十一條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7309:07309:2024-04-16-制定:11","說明":"針對未依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妨礙行人安全設施者，加重罰鍰下限。藉此提高執法效能，督促相關單位及管理人落實改善義務，避免因怠惰或規避責任而影響行人交通安全。","修正":"第十一條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十二條　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7309:07309:2024-04-16-制定:12","說明":"針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未依期限改善妨礙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情形，加重處罰幅度。透過提高罰鍰，有助於加速既有環境改善，減少人行障礙，營造安全、順暢的步行空間。","修正":"第十二條　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1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