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154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2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0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88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廖先翔","游顥","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陳玉珍","賴士葆","黃健豪","林倩綺","牛煦庭","羅智強","翁曉玲","陳雪生","邱鎮軍","謝龍介","林德福","張啓楷","徐巧芯","王育敏","羅廷瑋","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4-9","laws":["04687"],"mtime":"2025-12-18T18:13: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1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154","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游顥、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已大幅減少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十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我國近年物價指數持續上升，公教人員退休金實質購買力逐年下降，影響其退休後生活安定與尊嚴，並削弱公職之整體吸引力與行政效能。為維護退休給付之實質價值，故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達正負百分之三時予以調整，且調整比率不得低於物價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以確保退休俸隨物價變動合理調整，俾使公教退撫制度能兼顧公平、永續與信任，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2號指出：「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系爭法律改革初衷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法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而現行法下，公務人員僅得被動由行政院等機關調整其月退休金，致其生活所需受到影響，難謂符合憲法之要求。\n二、根據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與IMF（國際貨幣基金）的長期建議，理想通膨率（Inflation Rate）約為2%±1%，包含美國聯準會（FED）、歐洲央行（ECB）及日本央行（BOJ）都設定目標通膨率2%，主要為避免通縮風險、實質利率保持正值，讓政府債務在通膨中實質縮水，另根據中華民國主計總處統計之消費者物價基本分類指數年增率顯示103年至110年均低於2%標準，僅104年、109年呈現通貨緊縮狀況，然111年至113年分別為2.95%、2.49%、2.18%，尤其食物類物價指數年增率呈現5.66%、4.03%、3.69%，顯高於2%國際通膨標準，造成人民生活成本大幅提升。\n三、按現行退休金等給付金額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依近年物價波動情況，至少須二至三年始符該要件，加上檢討調整之程序，正式推行恐耗時三至四年，已緩不濟急，爰基於維護公務人員退休生活，同時完善公務體系薪資與保障，並考量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年上漲，對於以退休者生活產生實質影響，爰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明「不再」隨在職人員予以修正，第六十七條檢討時機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且為避免調整比率與通貨膨脹落差過大，規定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俾符制度目的，以維護退休之高齡者生活。","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五項，增訂本條第六項。\n\n二、基於維護公務人員退休生活，同時完善公務體系薪資與保障，並考量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年上漲，對於以退休者生活產生實質影響，原將本條明「不再」隨在職人員予以修正，維護以退休之高齡者生活。\n\n三、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務人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 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之逐年降低。","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五項，增訂本條第六項。\n\n二、本條原本規定本法施行後退休公務人員之所得替代率事宜，本次修正明定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修正此二點，理由與本次修正第三十七條說明欄相同。","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現行":"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8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有鑑於退休給付機制依現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5%之啟動調整機制過高，爰本次明定啟動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修正為消費者物價指數。\n\n三、根據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與IMF（國際貨幣基金）的長期建議，理想通膨率（Inflation Rate）約為2%±1%，包含美國聯準會（FED）、歐洲央行（ECB）及日本央行（BOJ）都設定目標通膨率2%，主要為避免通縮風險、實質利率保持正值，讓政府債務在通膨中實質縮水。\n\n四、根據中華民國主計總處統計之消費者物價基本分類指數年增率顯示103年至110年均低於2%標準，僅104年、109年呈現通貨緊縮狀況，然111年至113年分別為2.95%、2.49%、2.18%，尤其食物類物價指數年增率呈現5.66%、4.03%、3.69%，顯高於國際通膨標準，造成人民生活成本大幅提升。\n\n五、爰本次明定啟動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修正為消費者物價指數，從變化情形來看，一般定義超過3%為通貨膨脹，超過5%就是嚴重通貨膨脹。CPI往往是市場經濟活動與政府貨幣政策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標，現行規定5%始啟動調整機制，過於嚴苛，應以3%為宜，爰予修正。\n\n六、另按現行退休金等給付金額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依近年物價波動情況，至少須二至三年始符該要件，加上檢討調整之程序，正式推行恐耗時三至四年，已緩不濟急，爰將檢討時機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且為避免調整比率與通貨膨脹落差過大，爰規定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俾符制度目的。","修正":"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三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1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