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1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曜"],"連署人":["陳亭妃","林岱樺","陳瑩","王正旭","林淑芬","郭國文","陳素月","吳秉叡","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黃捷","李柏毅","許智傑","王美惠","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5125"],"mtime":"2025-11-25T18:16: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1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158","案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鑑於兒童接觸網際網路之年齡日益下滑，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蒐集和使用兒童個人資料，可能會對兒童的個人安全及隱私構成威脅，且兒童通常缺乏判斷力，無法辨識網路潛在威脅，因此，保護兒童隱私權有助於確保未成年人在不經意間累積大量的數位足跡，而在日後生活中造成無法預見的後果，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統計，全球網路使用者中有三分之一是兒童，因此，在數位世界中保護兒童隱私權日漸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因為兒童使用網際網路人數快速成長，甚至學齡前幼兒即可能開始接觸網際網路，兒童對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侵害其個人隱私卻不自知，甚至影響兒童未來發展，因此，兒童及少年網路隱私保護是有其必要強調與重視，故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n二、依美國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OPPA）之立法意旨，在解決關於網路上蒐集、利用及揭露13歲以下兒童個人資料的問題，主要目標是使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在蒐集兒童個人資料之前，取得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故參考國外立法體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儘速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保障兒少網路隱私權制定相關辦法，以利增進兒少隱私權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n\n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n\n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n\n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n\n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n\n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n\n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n\n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50","說明":"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僅要求主管機關辦理上網安全宣導、第六款僅要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對於兒少於使用網際網路時，協助其建立自身網路隱私權保護之觀念並未要求，主管機關及業者應有更顯著的作為來因應越來越多的兒少在學齡前就有機會接觸網際網路，為此，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儘速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保障兒少網路隱私權制定辦法，也要求業者加強教育宣導，協助政府推動保護兒少網路隱私權政策，以期建立兒少網路隱私權保護之觀念，並增進兒少隱私權之保障。","修正":"第四十六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n\n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n\n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n\n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n\n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及網路隱私保護教育宣導。\n\n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及保護兒童及少年之隱私權政策。\n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n\n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1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