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游顥"],"連署人":["張智倫","楊瓊瓔","洪孟楷","廖先翔","葛如鈞","林思銘","馬文君","邱若華","陳雪生","翁曉玲","林倩綺","邱鎮軍","謝龍介","羅智強","顏寬恒","羅廷瑋","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1448"],"mtime":"2025-11-25T18:16: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13","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游顥等18人，為維護退伍軍官、士官及其遺族之基本生活，減輕物價上漲衝擊，並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三號「應適時調整退休給付以維持實質價值」之意旨，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調整物價變動啟動門檻及調整比率，以確保退休人員生活安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規定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方啟動退休俸及遺屬年金調整，實際運作上間隔時間過長，難以及時反映物價上漲，致退除役軍職人員及遺族生活實質受損，且近年國際政經環境變動劇烈，物價持續攀升，軍職退撫給付若未能隨通膨適度調整，將不利維護退役人員之基本生活與尊嚴，亦影響現役官士兵對長期服役之信心與士氣。\n二、依據釋字第七八三號意旨，國家應確保退休金等給付之實質價值不因時間流逝而減少，並應於物價上漲時適時調整，以符憲法所揭示之體系正義。惟現行制度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變動達正負5%方得調整，其反映物價變動之機制欠缺彈性，致影響退休人員生活安定。為提升制度即時性與保障性，爰修正第三十九條，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3%時即應調整，且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成長率之二分之一。另參酌國民年金及老農津貼相關規定，於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俾使制度更臻合理與完善。","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21-12-28-修正:4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現行須待物價指數累計變動達正負5%方得調整，反應不及時，致退除役人員生活受損。依釋字第783號意旨，退休給付應維持實質價值並適時調整，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物價累計成長率達正3%即應調整，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成長率二分之一，以強化制度即時性與保障性。","修正":"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並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