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1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謝龍介","游顥","林沛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楊瓊瓔","廖先翔","王育敏","邱鎮軍","翁曉玲","牛煦庭","林倩綺","高金素梅","林憶君","王鴻薇","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3616"],"mtime":"2025-11-25T18:16: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1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15","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謝龍介、游顥、林沛祥等17人，鑑於少子化對我國社會與經濟造成深遠衝擊，政府有責任積極打造友善育兒就業環境，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提升國人「敢生、願生、能生」之信心。惟現行補助難以全面涵蓋雇主實際支出，恐降低企業參與意願。為強化投入誘因，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增設營所稅抵扣條件，完備獎補並行之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去（2024）年我國總生育率僅0.89，遠低於一般已開發國家2.00之標準，為全球生育率最低國家，且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占比連年下降，2024年勞動人口首度跌破1,700萬人。少子化已導致人力短缺、學校裁併、軍警補充困難，加劇高齡化所引發之長照與財政壓力，嚴重衝擊國家經濟動能與社會永續發展。\n二、政府應於各方面積極投入，創造有利生育與養育環境的社會條件。《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補助雇主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即為鼓勵企業參與的重要措施。然而現行制度下，即便是新建完成並正式立案之托兒所，最高補助五百萬元，實際興建與營運成本遠高於此，企業多數仍面臨虧損，投入誘因不足。政府資源有限難以全額補助，爰提案針對未獲補助之新建設施成本，得依《所得稅法》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據以扣除，以建立可行且永續的民間參與誘因機制。","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n\n一、哺（集）乳室。\n\n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n\n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n\n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6-05-03-修正:28","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少子化衝擊嚴重，政府應積極營造生育友善環境，爰提案除補助外，針對雇主設置托兒設施之實際成本，扣除補助後剩餘部分，可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扣抵營所稅，以提升企業參與誘因。","修正":"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n\n一、哺（集）乳室。\n\n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n\n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其他未獲補助之實際支出，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為當年度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n\n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