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德福","蘇清泉","林思銘","馬文君","林沛祥","邱若華"],"連署人":["牛煦庭","張智倫","許宇甄","黃建賓","廖先翔","翁曉玲","呂玉玲","廖偉翔","王鴻薇","陳永康","涂權吉","魯明哲","陳玉珍","鄭正鈐","徐巧芯","王育敏","盧縣一","葛如鈞","顏寬恒","邱鎮軍","羅智強","謝龍介","賴士葆","林倩綺","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6-04-09","meet_id":"院會-11-4-9","laws":[],"mtime":"2026-04-09T21:17: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2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27","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蘇清泉、林思銘、馬文君、林沛祥、邱若華等31人，有鑑於2025年8月底「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民眾提議廢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其主張獲得七千餘位民眾支持，並達到政府機關回應門檻，經法務部初步回應：「將進行訴求研析及可行性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意見。」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有關特留分規定，自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制定後，經過九十五年間都未曾修訂，社會對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之重視，有必要與時俱進，考量實務上兄弟姊妹彼此間若有扶養或依賴情況，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曾有扶養被繼承人事實，或繼承人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有關特留分規定，自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制定後，經過九十五年都未曾修訂，民國九十四年法務部曾對民法繼承修法組成，「民法繼承篇研修專案小組」，當時法務部認為如果「法定繼承人未取得任何遺產而生活上反須仰賴他人扶養或國家、社會之救濟，將造成國家社會之負擔」，認為特留分制度不宜刪除。\n二、立法院法制局議題研析「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之檢討」指出，特留分制度其「核心理念係以「扶養關係」與「依賴關係」為基礎。然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發生繼承之時彼此多已成年且各自獨立，並非被繼承人主要扶養對象，是以特留分制度若擴及兄弟姊妹，恐脫離原有制度設計之社會基礎。」\n三、雖然當今社會家族觀念日漸淡薄，但仍時常看到社會新聞，出現「姊代母職」、「兄代父職」，姊姊或哥哥負起扶養照顧弟弟妹妹的責任，有上述情況的兄姊若被完全排除在民法特留分規定外，辛苦拉拔弟弟妹妹，卻因為遺囑因素，無法繼承弟或妹財產，恐有失倫常。本席認為特留分制度可以檢討，但不宜全面刪除。","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隨著少子化、家庭結構改變，兄弟姊妹間之經濟依賴關係日益薄弱，隨著時代演進，社會普遍重視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特留分制度引起各界關心遺囑效力與繼承訴訟紛擾的問題。\n\n限縮特留分之適用對象，使制度回歸保障具扶養或依賴關係家屬之原旨，例如，彰顯姊代母職、兄代父職之努力付出，反映血親間經濟相互依存之社會背景。","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曾有扶養被繼承人事實，或繼承人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