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徐巧芯","謝龍介","林沛祥","葛如鈞","洪孟楷"],"連署人":["楊瓊瓔","林思銘","翁曉玲","林倩綺","邱鎮軍","羅智強","游顥","陳雪生","邱若華","顏寬恒","羅廷瑋","吳宗憲","陳菁徽","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6-04-09","meet_id":"院會-11-4-9","laws":[],"mtime":"2026-04-09T21:17: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2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29","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謝龍介、林沛祥、葛如鈞、洪孟楷等19人，有鑑於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仍規定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惟此制度設計已不符當代家庭結構與特留分制度之原意。特留分本旨在保障與被繼承人生活關係密切、曾受其扶養或需依賴遺產維生之近親，使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仍能維持基本生活，避免社會救濟負擔。然兄弟姊妹多已成家立業，與被繼承人生活獨立，實際上無扶養關係，且即使具經濟能力者亦可主張特留分，已違背特留分「扶養義務延長」之立法目的。此外，強制保留兄弟姊妹特留分不僅限制被繼承人遺囑自由與遺產自主權，亦常成為家庭紛爭與訴訟之根源，破壞家族關係。觀諸外國立法，如德國、瑞士皆未包含兄弟姊妹、皆重視以實際扶養與生活依附為核心，已不再將旁系血親納入保護範圍。綜上，我國應順應社會變遷與國際立法趨勢，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將特留分權人限縮於直系血親與配偶，以兼顧遺產自主、家庭和諧及社會公平，落實民法現代化之精神，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仍將兄弟姊妹列為特留分權利人，然兄弟姊妹多已成家獨立，通常並無扶養依賴關係，已不符特留分保障「生活依附或扶養必要」之立法目的，亦限制被繼承人遺產自主處分權，實務爭議甚多，爰予刪除。\n二、台灣遺囑協會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提案已有近七千人附議，且法務部也已回應會研議修法，代表此法案確實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現行條文仍將兄弟姊妹列為特留分權利人，然兄弟姊妹多已成家獨立，通常並無扶養依賴關係，已不符特留分保障「生活依附或扶養必要」之立法目的，亦限制被繼承人遺產自主處分權，實務爭議甚多，爰予刪除。\n\n二、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並調整款次。","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