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林沛祥","游顥","洪孟楷","廖偉翔"],"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陳玉珍","牛煦庭","羅智強","翁曉玲","陳雪生","邱鎮軍","謝龍介","林倩綺","王育敏","林國成","麥玉珍","劉書彬","徐巧芯","羅廷瑋","顏寬恒","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1741"],"mtime":"2025-11-25T18:15: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31","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林沛祥、游顥、洪孟楷等22人，鑑於0至7歲幼童及18歲以下青少年正處於人格、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發展之關鍵時期，家庭與扶養人於其學習歷程中，具不可取代之教育功能，現行「教育基本法」對於家庭或主要扶養人陪伴學童參與教育歷程之正當性與必要性，未予明文保障，恐妨礙兒童受教權之實現，亦與「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之最佳利益原則有所落差；此外近年非典型家庭結構比例攀升，現行法制部分條文文字，如父母、家長已不足涵蓋其它多元家庭型態，應增列法定監護人及扶養人，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進家庭親密關係，支持家庭責任之實現，並保障多元家庭之教育陪伴義務及孩童受教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規定，1.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2.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又《兒童權利宣言》第六條指出，兒童在人格上得到完全的和諧的成長，需要給予愛情和理解，並盡可能使在父母親負責任的保護下，使他無論遇到什麼樣的狀況，都能在具有愛情、道德及物質的環境保障下獲得養育，其宣言也強調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n二、前項所述，由於孩童及青少年，處於人格、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發展之關鍵時期，兒童成長歷程中如開學日、畢業典禮、親師座談會等學習歷程節點，扶養人之實質陪伴對其人格健全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為落實其受教權與家庭教育權，國家應賦予法律支持及制度保障。\n三、經查我國《教育基本法》自102年修正以來迄今未再調整，然現今非典型家庭結構，如單親、隔代教養、同志、重組家庭等情形，比例已逐漸攀升，僅以「父母」、「家長」稱之，未臻周延，爰增列「法定監護人」、「扶養人」作為法定教育參與主體之一，反映現實家庭照顧責任之多元性，並賦予其法定教育陪伴地位，以實現兒童最佳利益與教育權平等保障。","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2","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三項，新增法定監護人、扶養人。\n\n二、經查我國教育基本法自102年修正以來迄今未再調整，然現今非典型家庭結構，如單親、隔代教養、同志、重組家庭等情形，比例已逐漸攀升，僅以「父母」、「家長」稱之，未臻周延，爰增列「法定監護人」、「扶養人」作為法定教育參與主體之一，反映現實家庭照顧責任之多元性，並賦予其法定教育陪伴地位，以實現兒童最佳利益與教育權平等保障之核心目標。","修正":"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法定監護人、扶養人應負協助之責任。"},{"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11-10-25-修正:8","說明":"一、經查我國教育基本法自102年修正以來迄今未再調整，然現今非典型家庭結構，如單親、隔代教養、同志、重組家庭等情形，比例已逐漸攀升，僅以「父母」、「家長」稱之，未臻周延，爰增列「扶養人」作為法定教育參與主體之一，反映現實家庭照顧責任之多元性，並賦予其法定教育陪伴地位，以實現兒童最佳利益與教育權平等保障之核心目標。\n\n二、兒童權利宣言第六條指出，兒童在人格上得到完全的和諧的成長，需要給予愛情和理解，並盡可能使在父母親負責任的保護下，使他無論遇到什麼樣的狀況，都能在具有愛情、道德及物質的環境保障下獲得養育，其宣言也強調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n\n三、由於孩童及青少年，處於人格、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發展之關鍵時期，爰修正本條第三項條文，新增兒童成長歷程中如開學日、畢業典禮、親師座談會等學習歷程節點，國家應協助家長、法定監護人、扶養人參與子女之重要學習歷程節點之權利，以落實家庭教育權以及健全學生人格發展，使學生得在具有愛情、道德及物質的環境保障下獲得養育及陪伴。","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法定監護人、扶養人負有輔導、陪伴、照顧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家長、法定監護人、扶養人參與子女之重要學習歷程節點應給予有薪假，以健全學生人格發展。\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及處理程序、第三項重要學習歷程節點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