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54/11445030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54/1144503054_0_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54/114450305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16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75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5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5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國成等32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6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5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3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2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6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6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120000"}],"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廖先翔","林沛祥","游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黃健豪","陳玉珍","羅智強","陳雪生","邱鎮軍","謝龍介","邱若華","翁曉玲","林倩綺","林國成","洪孟楷","羅廷瑋","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2-22","meet_id":"院會-11-4-9","laws":["01148"],"mtime":"2025-12-22T18:14: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32","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林沛祥、游顥等18人，鑑於我國《勞工保險條例》自民國四十八年施行以來，勞工保險制度已成為廣大勞工退休及老年經濟安全之重要基石。然而，近年來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壓力日益嚴峻，自民國一○六年度起連續八年出現收支逆差，潛藏負債高達新台幣十三點二三兆元。依據勞動部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公布之最新精算報告顯示，勞保基金預計於民國一二○年將面臨資金收支不足之危機，基金永續性備受挑戰，除基金財務風險，隨著我國社會快速高齡化、家庭及產業結構轉變、就業型態多元化等趨勢，現行法制對於基金運用安全、請求權時效、被保險人貸款保護及給付認定程序等規範，部分已不符現行社會現況與保險制度發展趨勢，亟需修正以符實際需要。是以，為強化制度之適應性與永續性，確保基金財務穩定並兼顧勞工權益保障，進而落實社會保險之公平、穩健與長期發展，以建立更完善之制度基礎，回應社會變遷與財務挑戰，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12-12-04-修正:41","說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明定，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惟本法所定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僅有五年，爰為確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將請求權時效延長至十年。","修正":"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現行":"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n\n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0","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45個月調整為50個月；修正本條第二項，將被保險人逾60歲，調高為65歲，並刪除最高採計5年上限；將65歲以後年資合併，65歲以前年資一次請領修正為最高55個月。\n\n二、此外，民國111年15歲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預估為1,630萬人，至119年將降為1,507萬人，159年將再降為776萬人，較111年減少超過一半以上。而中高齡、高齡勞動力參與率皆呈上升，111年中高齡、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分別為65.5%及9.6%，各為67年（有統計以來）及85年以來最高，較101年分別上升5及1.5百分點，較110年亦各升0.8及0.4個百分點，並逐年成長中。\n\n三、又依據內政部統計，112年國人平均壽命為80.23歲，其中男性為76.94歲、女性83.74歲，均較全球平均壽命高並持續上升，故65歲以上高齡就業仍具有勞動生產力，政府因應高齡社會近年積極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尤其勞工保險問題更應重視中高齡及高齡勞動者之勞動權益。\n\n四、再根據勞動部勞保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數」截至113年9月底統計資料，退休族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可能重返職場，依法必須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根據勞保局統計，目前有55萬名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的勞工再投保，其中65歲以上有26.9萬人。於101年修正已將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但「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對於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仍以最高45個月為限，又超過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採計5年，未隨投保上限65歲而調高，已不符合現少子女化及老年化社會之勞動力實際狀況，並造成勞工權益損失，爰修正一次請領給付上限調整為50個月，超過65歲之投保年資，不設採計年限，惟合併65歲前之年資一次請領最高55個月為限。","修正":"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n\n被保險人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五歲以後之保險年資，合併六十五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五個月為限。"},{"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換言之，單身的被保險人若於在職加保期間死亡，其兄弟姊妹要請領遺屬津貼，必須受到「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將無此條件者將無法請領各項給付，而未領完之給付亦僅能放棄，由國家充公，此對單身勞工者顯有不公，甚而有懲罰之意。\n\n三、綜上所述，本次《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因應社會結構變遷與勞動市場新趨勢，兼顧保障強度與財務永續，透過制度現代化、程序透明化與給付合理化，以建構更具前瞻性與韌性的勞工社會保險體系。\n\n四、爰此，刪除「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之「受其扶養之」字眼，以保障單身勞工之權益，維護社會公平。","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現行":"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78","說明":"一、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新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n\n二、我國少子化及人口老化之問題日益嚴峻，亦對勞工保險基金造成深遠之影響。配合政府撥補作為勞保基金來源之一之增訂，同時兼顧國家財政負擔撥補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國家財務狀況及勞保基金收支情形，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保長遠之發展，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n五、政府撥補之金額。\n\n前項第五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國家財務狀況及勞工保險基金之收支情形，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現行":"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n\n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n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n\n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n\n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n\n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n\n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3-01-13-修正:86","說明":"一、勞工保險基金設立目的在於提供被保險人基本生活保障與風險救助；其中基金對被保險人之貸款屬於社會保障性質之專用資源。2024年勞保普通事故保費收入為約新台幣4,469.5億元，實計給付達約5,075.1億元（收支差短約605-665億），顯示給付壓力已擴大，在此財務環境下，基金必須優先維護救助資金之社會保障屬性，以避免救助資源被民事強制執行所剝奪若勞保局提供之救助性貸款遭第三方執行或扣押，將直接侵蝕社會保險之保障功能，造成制度目的落空，並導致被保險人於遭遇經濟或醫療風險時喪失最後救助管道，進一步惡化社會風險分散功能。基於下列事實與理由，爰有必要於法條中明定該等貸款之執行豁免。\n\n二、雖現行實務之調節機制已顯示保護需求：勞工保險局現行作業中，已允許特定情形下開立「專戶」以避免退休金因入帳遭扣押，並對於未清償之勞保貸款設有自年金中按比例扣減之機制（例如自每次領取年金金額扣減三分之一直至清償），顯示行政實務上已承認需兼顧債權回收與被保險人生活保護之平衡。然專戶及扣減機制仍屬作業性措施，未有明確法源保障貸款不被第三方抵押或強制執行，故亟需以明文法規確立該保護。\n\n三、爰此，修正本條第三項，明定對被保險人之貸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修正":"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n\n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n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n\n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n\n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n\n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n\n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按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均就政府最後支付責任予已明定。勞工保險條例卻付闕如，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顯有不足，勞保既為國家辦的社會保險，為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勞工保險之財務，應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修正":"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檢討本保險財務。"},{"現行":"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111","說明":"一、鑑於現今社會就業型態多元，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可能於不同職域保險間互為流動，具不同社會保險年資。為保障是類人員未來年老退休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權益， 修正第一項，被保險人之本保險年資，經併計公保、軍保及農保等相關職域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並於各該保險均已退保時，得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n二、為維持社會保險之適當性及公平性，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刪除，被保險人於不同社會保險年資如有已領取老年給付、退伍給付等情形，其保險年資已結清者，年資不得重複併計。又被保險人如已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其農保年資亦不得併計。\n\n三、基於被保險人已依離退給與相關法令領取月退休金者，其老年經濟生活已受相當保障，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是類人員不適用第一項年資併計之規定。有關月退休金之範圍，以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之內涵為準（包含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法官法、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規所定按月領取之退休金）。而保險人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領取月退休金者，仍得適用併計年資之規定。\n\n四、為保障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既有權益不受影響，增訂第四項，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被保險人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條件者，仍由保險人依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擇優發給。\n\n五、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未達十五年，不符合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在併計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於各該保險均已退保者，得向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發給。但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前項老年年金給付年資：\n一、已請領本保險老年給付。\n二、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養老、退伍給付或退費。\n三、已請領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年資之補償金。\n四、已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n被保險人已依離退給與相關法令領取月退休（職、伍）給與者，不適用第一項併計年資之規定。\n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退保，於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後，符合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條件者，其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標準，依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