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林沛祥","李彥秀"],"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陳玉珍","牛煦庭","邱鎮軍","洪孟楷","陳雪生","楊瓊瓔","馬文君","謝龍介","翁曉玲","林倩綺","王育敏","羅智強","林國成","劉書彬","羅廷瑋","顏寬恒","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3616"],"mtime":"2025-11-25T18:15: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33","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林沛祥、李彥秀等22人，鑑於18歲以下之嬰兒、幼童、青少年處於人格、價值觀、行為模式發展之關鍵時期，家庭與扶養人於其學習歷程階段，如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階段具不可取代之教育功能，然我國目前面臨社會高齡化及雙薪家庭比例攀升所產生之長者照護、幼童扶養及教育參與等壓力，導致家庭照顧責任沉重，致家庭角色衝突及生育意願降低，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雖設有「工時調整制度」及「家庭照顧假」，然適用範圍仍侷限於「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及「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之情形，未能充分涵蓋就學階段子女之照護與陪伴需求，亦難有效促進家庭功能之維繫與親職教育之落實，為強化家庭支持制度，落實親子教育，改善人民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內政部113年第44週內政統計通報，113年6月底全國已有7縣市邁入「超高齡社會」，每5位縣（市）民就有1位老人，高齡人口占比18.76%，預計2025邁入超高齡化社會。雙薪家庭比例，媒體指出有67.2%屬於「雙薪」家庭，其中56.3%為「雙薪家庭，且有長輩需扶養照顧」，伴侶雙方家庭照護角色的衝突，上班時間無人可照護家中長輩，孩童教育參與，陪伴時間減少，家庭壓力增加，造成離婚、少子化、家庭結構轉變等社會問題。\n二、國際間有發展家庭照顧假包含子女教育之先例，如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就業標準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第六章第五十二條明文規定，「員工每年享有五天無薪假期以履行與其照顧的子女（19歲以下）的護理、健康或教育相關的責任，或履行其直系親屬任何其他成員的護理或健康相關責任。」；以及美國加州《勞動法》明文規定在同一地點僱用25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不得解僱或以任何方式歧視有一個或多個達到幼兒園或1至12年級（含）年齡子女的家長或有執照的兒童保育提供者的僱員，不得因每年請假40小時以從事以下與兒童有關的活動而對其進行歧視。\n三、為撫育學童及嬰兒，韓國光州早於2022年已推行「上午10點上班制」，得薪水不變動每日減少一小時工作時間，並提供實施企業每個月40萬韓元獎勵金，希望帶動全國更多育有幼兒或小學生的家長勞工能在不減薪的情況下，享有縮短工時的彈性，減輕育兒壓力，韓國總統李在明漁2022及2025推進逐步實行每週4.5天工作制和「減少實際勞動時間的路線圖」，創建一個「工作權和休息權都得到理所當然尊重」的社會；日本《育兒及居家照護休假法》及《下一代兒童培養法》更全面且富彈性，日本為照顧三歲或以上兒童的員工實施彈性的工作安排。員工可以從以下靈活的工作選項中進行選擇：(一)員工得調整的上下班時間(二)遠距工作(三)減少員工規定的工作時間(四)給予員工額外假期，以及(五)採取額外措施幫助員工在工作時照顧孩子，雇主必須接受員工至少兩項選擇的方案。\n四、本次修法係基於我國社會家庭結構變遷與照顧責任樣態多元化所進行之回應性調整，亦為我國落實建構家庭支持體系之具體作為，家庭責任不應成為職場阻力，而應被制度性承認與保護，透過本條文之修正，回應人口結構變遷與家庭功能重塑之迫切需要，並參酌國際規範趨勢，建立符應我國社會脈絡之假別制度，可提升受僱者工作與生活平衡，更有助於支持親職責任、照護倫理及多元家庭型態之發展，促進性別平權、社會凝聚與家庭政策整體協調性，也將更清楚劃定受僱者於家庭責任之合理請假範疇，進一步強化政府作為「友善職場典範」的政策角色，對內穩定人力資源、對外引領制度轉型。","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新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n\n二、鑑於現行條文僅保障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但實務上子女於就學初期（約六至十二歲）仍需高度陪伴與照顧。為落實家庭照顧權利之延續性，應擴大保障範圍至未滿十二歲，以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實況。\n\n三、鑑於COVID-19疫情後，遠距工作成為全球勞動新常態。為回應勞動部推動之「彈性工作制度」政策，修法明定受僱者得申請遠距工作，提供法源依據，確保權利行使具有法律保障。\n\n四、現行法僅涉及工時調整，未明定雇主提供照顧子女措施之義務。增訂「於工作時提供額外照顧子女措施」條款，係參考日本《次世代育成支援對策推進法》及歐盟《工作與生活平衡指令》（Directive（EU）2019/1158）之立法精神，強化企業於職場內提供親子支持之責任。\n\n五、參考國際案例，韓國光州早於2022年已推行「上午10點上班制」，得薪水不變動每日減少一小時工作時間，並提供實施企業每個月40萬韓元獎勵金，希望帶動全國更多育有幼兒或小學生的家長勞工能在不減薪的情況下，享有縮短工時的彈性，減輕育兒壓力，韓國總統李在明漁2022及2025推進逐步實行每週4.5天工作制和「減少實際勞動時間的路線圖」，創建一個「工作權和休息權都得到理所當然尊重」的社會。\n\n六、另外日本次世代育成支援對策推進法（Act on Advancement of Measur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xt Generation）更全面且富彈性，日本為照顧三歲或以上兒童的員工實施彈性的工作安排。員工可以從以下靈活的工作選項中進行選擇：(一)員工得調整的上下班時間。(二)遠距工作。(三)減少員工規定的工作時間。(四)給予員工額外假期。(五)採取額外措施幫助員工在工作時照顧孩子，雇主必須接受員工至少兩項選擇的方案。","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四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三、遠距工作。\n四、於工作時提供額外照顧子女措施。\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並新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三項。\n\n二、我國於202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截至2024年底，65歲以上人口已達448萬8,707人，占總人口比率19.18%。據國發會推估，至2030年扶養比將增至53.2%，意味每2位工作年齡人口需扶養超過1位依賴人口，2025年長照需求人口於已達約92萬人，估計照顧者約130萬人，但照顧服務員卻不到10萬人，照顧人力嚴重不足。\n\n三、根據勞動部「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2024年數據顯示，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曾申請家庭照顧假僅占6.5%，男性僅3.2%，然「沒有此項需求」為最大宗，女性71.2%、男性79.0%，顯示現行家庭照顧假制度僅限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之條件，未能有效滿足實際需求。\n\n四、鑑於子女教育參與為家庭重要責任，包括參加家長會、親師座談會、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會議、學校重要活動等。有12歲以下子女的女性勞工，家庭照顧假申請率達15.2%，遠高於無12歲以下子女者之3.3%，顯示育兒階段家長之照顧需求殷切，子女醫療照護需求頻繁。根據健保署統計，國人平均一年看診15次，幼兒因腸病毒、流感等傳染病需隔離照護時，雙薪家長必須有一人返家照顧，又因傳染疑慮無法托育，只能請假自行照顧。爰納入第一款事由，可保障親職參與權利，有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n\n五、我國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19.18%，長照需求人口達92萬人。國人平均一年看診15次、平均住院12天，高齡者就醫頻率更高，常需家人陪伴，且根據主計處2022年調查，勞工因「照顧滿65歲年長家屬」而離職者達1,460人（0.43%），已超越「照顧未滿12歲子女」之1,050人，顯示高齡照顧已成為勞工離職主因。爰納入第二款事由，可協助在職照顧者穩定就業，避免照顧離職。\n\n六、配偶或伴侶罹患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血管疾病、罕見疾病等）時，往往需要長期治療與陪伴。根據罕見疾病基金會2023至2024年調查，45%罕病家庭除病友本身外，三親等內另有家人罹患罕病，家庭照顧負擔沉重。現行法規對「家庭成員」定義包含配偶、伴侶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但實務上雇主常質疑應有其他家庭成員得協助，導致勞工不敢申請。故第三款納入配偶或伴侶重大疾病照護，可保障受僱者照顧權利。\n\n七、為避免家庭照顧假遭濫用，新增第三項明訂勞工請家庭責任假時，應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以避免企業面臨經營困境，亦促進企業落實社會及企業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n\n八、綜上所述，本次修正擴大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明確列舉子女教育參與、家庭成員照護、預防接種、嚴重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五大事由，並保留彈性概括條款。搭配2026年新制彈性申請機制，可有效協助受僱者平衡工作與家庭責任，降低照顧離職率，促進性別平等，回應少子化危機，減少社會悲劇，提升家庭幸福感與社會安定。","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因處理子女教育參與、家庭成員照護、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家庭重大變故等事由，得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其請假日數不得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得以小時申請；家庭照顧假期間，雇主應給予半薪。\n前項家庭照顧假之適用事由如下：\n一、陪同或參與子女之學習歷程、醫療照護、特殊教育等相關事由。\n二、陪同父母、祖父母或其他被扶養人之就醫、住院或長期照護評估等事由。\n三、配偶或伴侶罹患重大疾病，需陪伴就醫或照護等相關事由。\n四、處理家庭突發災難或重大變故之急迫事由。\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合理家庭責任事由。\n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應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