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徐欣瑩","楊瓊瓔"],"連署人":["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林倩綺","謝龍介","邱若華","陳雪生","牛煦庭","李彥秀","林沛祥","羅智強","游顥","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1922"],"mtime":"2025-11-25T21:15: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5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59","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徐欣瑩、楊瓊瓔等16人，有鑑於離岸風力發電持續推展，相關電力傳輸設施逐漸增加，海底電力電纜於電力系統中之角色與重要性隨之提升。為完善電力設施保護機制，確保電力系統運作之安全與穩定，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底電力電纜納入本法保護範圍，以健全電力基礎設施之管理與維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80","說明":"一、因應離岸風力發電推展及國內電力傳輸需求增加，為強化海底電力電纜之保護機制，確保電力系統運作及供應之穩定，爰於條文增列「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對象，以擴大規範範圍，維護供電安全。凡由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之海底電力電纜，均屬保護範圍，不以電壓等級為限。\n\n二、考量海底電力電纜為維繫電力系統運作之關鍵設施，若因作業疏失或其他外力因素致功能受影響，將可能影響電力供應穩定。又海底管線布建相關資料已登載於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揭示，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作業者，應得預為知悉並採取適當避免措施。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相關規範，以完善法制與執行依據。\n\n三、考量海底電力電纜為電力系統運作之關鍵設施，如因作業疏失或外力因素影響其功能運作，將可能對電力供應穩定造成影響。海底管線布建資料已登載於海洋委員會「國家為健全電力設施管理並提升執行效能，增訂第一項所定電業設備（包括海底電力電纜）相關案件中，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處理機制。爰參照《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六項條文。考量相關設備（如船舶）多屬大型設施，保管及拍賣執行上具實務困難，且部分因屬非我國籍而欠缺登錄資料，處理程序不易進行，條文並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依個案情形專案報准後妥速處理。處理方式包括：具有公務用途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衡酌保管費用與設備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或採其他適當方式，如供公益、教育或教學使用等。本次修法旨在提供實務機關明確之執行依據，兼顧效率與妥適性，健全電力設施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系統之安全與穩定運作。","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或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致海底電力電纜毀損，或以其他方法妨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所定犯罪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其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沒收之。其經裁判確定沒收者，得視個案情節，拍賣、變賣，或專案報准後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