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楊瓊瓔"],"連署人":["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邱若華","陳雪生","邱鎮軍","林倩綺","牛煦庭","馬文君","謝龍介","游顥","林沛祥","羅智強","陳超明","洪孟楷","李彥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meet_id":"院會-11-4-9","laws":["08113"],"mtime":"2025-11-25T21:15: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61","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楊瓊瓔等17人，有鑑於天然氣為民生及產業運作之重要能源，其輸儲及輸配系統之安全運轉，攸關全國天然氣供應之穩定與公共安全。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健全法制並提升輸氣設施防護層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63","說明":"一、考量海底輸氣管線為天然氣輸送之重要設施，若因作業疏失或外力因素影響功能運作，可能影響供氣穩定。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本條第四項相關規範，以完善制度並明確法律責任。\n\n二、為健全輸儲設施管理，增訂第六項，明定海底輸氣管線相關案件中所使用之船舶或設備之處理機制，並授權檢察機關依個案情形妥速辦理，以兼顧效率與妥適性，確保天然氣供應系統之安全與穩定。","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損或以其他方法妨害天然氣進口事業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