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4/114240261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4/114240261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25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17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7800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項強化防護我國海纜之法案。","billNo":"201110161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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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林沛祥","顏寬恒","王鴻薇","王育敏","羅廷瑋","陳超明","林思銘","陳玉珍","林倩綺","楊瓊瓔","林德福","陳雪生","馬文君","謝龍介","李彥秀","牛煦庭","邱鎮軍","陳永康","游顥","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2-04","meet_id":"院會-11-4-9","laws":["07118"],"mtime":"2025-12-05T15:14: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69","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邱若華等22人，有鑑於近年屢傳權宜輪違規事件，造成我國通訊海纜受損，不僅影響對外及離島間的通信連線，更危及國家安全。為加強對此類不法行為的嚇阻效果，並解決犯罪所使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保管上所產生的問題，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凡故意破壞海纜登陸站、機房、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正常運作者，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予沒收；其經裁判確定沒收後，並得視個案情節，採取適當的處置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23-05-30-修正:92","說明":"一、增訂第六項，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內容未修正。\n\n二、近年多次發生權宜輪違規事件，造成我國通訊海纜受損，不僅影響國內外及離島間的通信聯繫，更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為強化嚇阻與處罰效果，本次修法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對於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得予沒收及處置。\n\n三、實務上，對具有經濟價值之沒收物通常採拍賣或變價方式處理。然而，本條所涉之犯罪工具（例如大型作業船舶）多因噸位龐大、保管不易，或因屬外國籍船舶而缺乏船籍資料，致拍賣程序難以進行。為使執行機關能因應不同情形，迅速且妥當地處理沒收物，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依個案性質與保管條件，報准後依下列方式辦理：\n\n(一)如沒收物具公用價值，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使用。\n\n(二)若衡酌保管成本與沒收物價值後，認定拍賣或變價無實益者，得逕予廢棄。\n\n(三)其他適當之處理方式，例如捐作公益、教育或教學用途等。","修正":"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