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593/11424025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593/114240259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3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81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billNo":"20111016134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2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4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5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1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990000"}],"議案名稱":"「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洪孟楷","蘇清泉","羅廷瑋"],"連署人":["陳玉珍","羅智強","陳超明","王鴻薇","林思銘","楊瓊瓔","王育敏","林倩綺","林沛祥","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顏寬恒","林德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2-05","meet_id":"院會-11-4-9","laws":["02032"],"mtime":"2025-12-08T09:15: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70","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近年多次發生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事件，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更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為加強對此類不法行為的嚇阻效果，並解決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保管上所產生的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凡故意破壞海纜登陸站、機房、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正常運作者，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予沒收；其經裁判確定沒收後，並得視個案情節，採取適當的處置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32","law_name":"氣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032:02032:2023-05-30-修正:27","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第四項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現行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內容未修正。\n\n三、近年多次發生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事件，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更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為強化嚇阻與處罰效果，本次修法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對於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得予沒收及處置。\n\n四、實務上，對具有經濟價值之沒收物通常採拍賣或變價方式處理。然而，本條所涉之犯罪工具（例如大型作業船舶）多因噸位龐大、保管不易，或因屬外國籍船舶而缺乏船籍資料，致拍賣程序難以進行。為使執行機關能因應不同情形，迅速且妥當地處理沒收物，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依個案性質與保管條件，報准後依下列方式辦理：\n(一)如沒收物具公用價值，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使用。\n\n(二)若衡酌保管成本與沒收物價值後，認定拍賣或變價無實益者，得逕予廢棄。\n(三)其他適當之處理方式，例如捐作公益、教育或教學用途等。","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