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8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1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1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9","laws":["01050"],"mtime":"2025-11-25T21:16:10+08:00","提案人":["翁曉玲","蘇清泉","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81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蘇清泉、林沛祥等20人，鑑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未明定制定之憲法依據，對於一級機關下設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構成員人事，立法監督密度不足，以及相關組織法動輒排除本法之適用，導致本法準則性規範空洞化，顯有修正之必要。是本法應明確規範制定之法源依據，增訂三級獨立機關正副首長人事同意權，以及相關組織法不得排除本法之適用，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德福","黃仁","羅智強","林倩綺","鄭正鈐","陳玉珍","邱鎮軍","馬文君","盧縣一","謝龍介","王育敏","賴士葆","魯明哲","廖先翔","羅廷瑋","陳雪生","林國成","高金素梅"],"對照表":[{"law_id":"01050","law_nam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04-06-11-制定:2","說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爰修正本條規定，明定本法制定之法源依據。","修正":"第一條　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十一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n\n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n\n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25","說明":"一、按行政之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以排除行政一體的干預和政治影響，確保處理特定專業公共事務之公正性與專業性。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立法權在不損及行政權之核心領域，對獨立機關人事之資格、任期等，得予以適當之規範制衡，包括對構成員行使同意權等。\n\n二、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前段規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惟同項但書後段規定，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完全委由一級機關首長（即行政院院長）任命，並無國會適當介入監督，強化機關之獨立性，顯有不足。\n\n三、鑑於行政院下設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日漸增多，目前已有「運輸安全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以及「不當黨產委員會」，為免國會監督缺漏，爰增訂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正副首長，應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修正":"第二十一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以及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正副首長，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n\n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n\n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現行":"第三十五條　行政院應於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函送立法院審議。\n\n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並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04-06-11-制定:42","說明":"一、本法係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準則性規範，相關組織法應依據本法制定相關規範。\n\n二、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固規定：「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惟若干組織法卻明文排除本法之適用，導致本法準則性規範空洞化。爰增訂各相關組織法律「不得排除本法之適用」。","修正":"第三十五條　行政院應於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函送立法院審議。\n\n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不得排除本法之適用，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並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說明":"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係基於憲法授權，規範中央各級行政機關組織行為應踐行的程序、組織編制之準則性法律。其不僅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依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亦準用於其他中央機關，可謂我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之基本法。惟該法未明定制定之法源依據，乃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為強化本法立法依據，爰修正本法第一條規定，明定本法制定之法源依據。\n二、按行政之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以排除行政一體的干預和政治影響，確保處理特定專業公共事務之公正性與專業性。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立法權在不損及行政權之核心領域，對獨立機關人事之資格、任期等，得予以適當之規範制衡，包括對構成員行使同意權。\n三、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前段規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惟同項但書後段規定，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完全委由一級機關首長（即行政院院長）任命，並無國會適當介入監督，強化機關之獨立性，顯有不足。鑑於行政院下設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日漸增多，目前已有「運輸安全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以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免國會監督缺漏，爰增訂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正副首長，應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n四、按本法係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準則性規範，相關組織法應依據本法制定相關規範。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固規定「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惟若干組織法卻明文排除本法之適用，導致本法準則性規範空洞化，爰增訂各相關組織法律「不得排除本法之適用」。","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提案編號":"20委1101728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