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1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1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法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9","laws":["04598"],"mtime":"2025-11-25T21:16:08+08:00","提案人":["翁曉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82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鑑於現行《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裁定案件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事由，規範過於寬鬆，造成實際採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大幅減少，不當抑制國民參與司法之機會。為落實國民參與司法及國民主權，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建議刪除「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及「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款事由，合理規範法院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範圍，爰擬具「國民法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賴士葆","羅智強","陳玉珍","謝龍介","馬文君","林倩綺","鄭正鈐","洪孟楷","林德福","邱鎮軍","盧縣一","廖先翔","黃仁","林沛祥","陳雪生"],"對照表":[{"law_id":"04598","law_name":"國民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法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n\n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n\n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n\n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n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n\n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n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法院於前項裁定前並應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n\n法院為第一項裁定，應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n\n第一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n\n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裁定前已依法定程序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law_content_id":"04598:04598:2020-07-22-制定:8","說明":"一、按《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然而依司法院公布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112年度108件應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有12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比例達11%；113年度177件應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竟有57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比例更高達32%。\n\n二、我國《國民法官法》師法日本「裁判員制度」，依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第3條第1項規定：「地方裁判所因被告或其組織之言行，對於裁判員、備位裁判員本人或其親屬之生命、身體、財產或生活安寧有危害之虞，致無法裁判員、備位裁判員本人無法履行職務，得依職權或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之請求，決定不行裁判員審理」。準此，日本司法實務上法院就應行裁判員審理之案件，裁定不行裁判員審理限制相當嚴格，依2024年之統計，在應行裁判員審理的889件案件，法院只裁定4件不採行裁判員審理，比例僅佔0.45%\n\n三、反觀我國《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法院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之事由，除與日本法相當之第二款規定，明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之外，還包括「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以及「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4款事由。造成實際採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大幅減少，不當抑制國民參與司法之機會。\n\n四、另司法院公布之「112年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成效評估報告」，指出「審判實務對本法第六條例外不行國民參審之各款適用寬嚴不一」，「非不存在重大爭議」等語。113年度57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中，竟有37件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為由，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比例高達65%，顯見已有恣意濫用之嫌。\n\n五、為落實國民參與司法及國民主權，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原第二款及四款規定，分別移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修正":"第六條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n\n一、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n\n二、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n\n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法院於前項裁定前並應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n\n法院為第一項裁定，應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n\n第一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n\n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裁定前已依法定程序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說明":"一、按《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然而依司法院公布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112年度108件應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有12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比例達11%；113年度177件應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竟有57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比例更高達32%。\n二、我國《國民法官法》師法日本「裁判員制度」，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第3條第1項僅規定，裁判員、備位裁判員本人或其親屬遭受生命、身體、財產或生活安寧之危害，致無法履行職務，方得不行裁判員審理。日本司法實務裁定不行裁判員審理限制相當嚴格，依2024年之統計，在應行裁判員審理的889件案件中，法院只裁定4件不採行裁判員審理，比例僅佔0.45%\n三、反觀我國《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法院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之事由，除與日本法相當之第二款規定，明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之外，還包括「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以及「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4款事由。造成實際採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大幅減少，不當抑制國民參與司法之機會。\n四、另司法院公布之「112年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成效評估報告」，指出「審判實務對本法第六條例外不行國民參審之各款適用寬嚴不一」，「非不存在重大爭議」等語。113年度57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中，竟有37件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為由，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比例高達65%，顯見已有恣意濫用之嫌。\n五、為落實國民參與司法及國民主權，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原第二款及四款規定，分別移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提案編號":"20委1101728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