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仁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顏寬恒","邱若華","謝龍介","陳菁徽","邱鎮軍","王鴻薇","黃健豪","葉元之","廖先翔","呂玉玲","張智倫","黃建賓","鄭正鈐","涂權吉","洪孟楷","林德福","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7","meet_id":"院會-11-4-10","laws":["01227"],"mtime":"2025-12-02T18:14: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8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83","案由":"本院委員黃仁、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鑒於平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和山地原住民相比，多一個「申請戶籍地公所登記有案」這個要件，但也只是說平地原住民應該登記。立法意旨是考量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於平地混居，便利行政機關釐清平地原住民身分而設，並沒有說沒登記就不是原住民，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省政府之前在民國45、46、48、52年，雖然有規定受理登記的期間，並表示「逾期概不准再補辦登記手續」，但也沒有說未在期間登記就喪失原住民身分。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對於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規定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規定不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規定，有關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尚需「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有別，應刪除前述登記有案之規定，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n\n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n\n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2","說明":"一、鑒於平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和山地原住民相比，多一個「申請戶籍地公所登記有案」這個要件，但也只是說平地原住民應該登記。立法意旨是考量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於平地混居，便利行政機關釐清平地原住民身分而設，並沒有說沒登記就不是原住民。\n\n二、省政府之前在民國45、46、48、52年，雖然有規定受理登記的期間，並表示「逾期概不准再補辦登記手續」，但也沒有說未在期間登記就喪失原住民身分。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對於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規定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規定不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規定，有關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尚需「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有別，應刪除前述登記有案之規定。","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n\n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n\n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