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1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1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597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9","laws":[],"mtime":"2026-04-09T21:17:11+08:00","提案人":["許宇甄","林沛祥","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85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蘇清泉等17人，鑑於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兄弟姊妹得請求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該條係制定於家族共同體時期，惟近年來我國家庭型態已由傳統大家族轉變為核心化、少子化，兄弟姊妹間之經濟依賴關係顯著降低，家庭資源多集中於直系親屬之間，導致遺囑效力受限及繼承爭訟頻仍，顯見該制度不符現代社會實情，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林德福","陳菁徽","丁學忠","廖先翔","盧縣一","陳玉珍","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鄭正鈐","葛如鈞","顏寬恒","羅明才"],"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我國民法自民國18年制定以來，即設有「特留分」制度，原意在防止被繼承人以遺囑任意處分全部財產，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最低生活權益。惟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關於兄弟姊妹得請求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係制定於家族共同體時期，反映早期血親經濟相依之社會背景。\n\n二、隨著家庭結構核心化及少子化發展，兄弟姐妹間經濟依附關係已趨薄弱，社會亦日益重視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實務上，被繼承人與兄弟姊妹長期疏遠者不在少數，仍受特留分制度拘束，導致遺囑效力受限及爭訟增加。\n\n三、從國際立法趨勢觀之，德國、日本、瑞士、法國及義大利等國雖維持特留分制度，保障對象多僅限於直系血親及配偶，兄弟姊妹多已被排除。相較之下，我國仍維持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不僅與國際主流立法方向不符，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n四、刪除原第四款兄弟姊妹特例；原第五款祖父母特留分移為修正後第四款。","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我國民法自民國18年制定以來，即設有「特留分」制度，原意在防止被繼承人以遺囑任意處分全部財產，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最低生活權益。惟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關於兄弟姊妹得請求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係制定於家族共同體時期，反映早期血親經濟相依之社會背景。\n二、隨著家庭結構核心化及少子化發展，兄弟姐妹間經濟依附關係已趨薄弱，社會亦日益重視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實務上，被繼承人與兄弟姊妹長期疏遠者不在少數，仍受特留分制度拘束，導致遺囑效力受限及爭訟增加。\n三、從國際立法趨勢觀之，德國、日本、瑞士、法國及義大利等國雖維持特留分制度，保障對象多僅限於直系血親及配偶，兄弟姊妹多已被排除。相較之下，我國仍維持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不僅與國際主流立法方向不符，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6-04-09","提案編號":"20委1101728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