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2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1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1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9","laws":["07172"],"mtime":"2025-11-25T21:16:17+08:00","提案人":["林倩綺","林沛祥","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92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26人，有鑑於現行《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建置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資料庫，惟就該資料之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等事項，僅以依相關法規概括規範，未明定資料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及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揭示之資訊隱私保障與法律保留原則尚有落差。爰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建置、使用、管理及監督之相關辦法，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並確保原住民族健康資料蒐集與運用之正當性與安全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欣瑩","邱鎮軍","黃仁","謝龍介","陳超明","盧縣一","林德福","牛煦庭","呂玉玲","張智倫","涂權吉","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黃建賓","陳雪生","翁曉玲","丁學忠","羅智強","洪孟楷","羅廷瑋","高金素梅","廖先翔"],"對照表":[{"law_id":"07172","law_name":"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n\n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置前項資料庫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n\n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為之。","law_content_id":"07172:07172:2023-05-26-制定:7","說明":"一、修正第七條第三項。\n\n二、現行規定僅概括以「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資料之保存與利用，惟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關於個人健康資訊等敏感資料之蒐集、儲存、處理、對外傳輸與利用，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具體規範其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及相關監督防護機制，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二條資訊隱私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n\n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置前項資料庫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n\n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監督防護機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原住民族僅占全國人口約2.5%，於全國性健康統計資料中常遭稀釋或忽略，導致難以針對其特殊健康需求進行政策擬定與資源配置，亦難系統性掌握其健康不平等問題。為改善此一現象，《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即明定授權主管機關整合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n二、惟《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現行規定僅概括以「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資料之保存與利用，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關於個人健康資訊等敏感資料之蒐集、儲存、處理、對外傳輸與利用，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具體規範其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及相關監督防護機制，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二條資訊隱私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n三、為符合上開憲法法庭判決之要求，強化原住民族健康資料蒐集、應用之法制正當性與個資保護，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訂定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建置、使用、管理及監督辦法之授權條款，俾利兼顧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擬定所需資訊與人民個人資料保護之基本權益。","first_time":"2025-11-14","last_time":"2025-11-18","提案編號":"20委1101729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