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73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高金素梅"],"連署人":["楊瓊瓔","翁曉玲","牛煦庭","王育敏","黃建賓","林倩綺","呂玉玲","鄭正鈐","許宇甄","陳玉珍","張嘉郡","羅明才","洪孟楷","林德福","萬美玲","陳雪生","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11-21","last_time":"2025-11-25","meet_id":"院會-11-4-10","laws":["01254"],"mtime":"2025-12-02T18:14: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3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高金素梅等20人，有鑑於現行《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延期六年，由原定114年4月30日延後至120年4月30日，導致「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遲未施行，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土地之固有權益，難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保障。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第三項明定，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n二、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導致現行《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延期六年，由原定114年4月30日延後至120年4月30日，進而使得「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遲未施行，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固有權益，難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保障。\n三、爰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增訂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明定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規則，應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訂定發布，不受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期間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254","law_name":"國土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n\n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n\n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國防及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law_content_id":"01254:01254:2024-12-31-修正:27","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已明定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n\n三、為落實前開條文之規定，爰修正現行第三項，刪除與第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規則相關之文字，使中央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不受第二項之限制，能另定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n\n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n\n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則，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國防及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現行":"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1254:01254:2024-12-31-修正:52","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基於現行《國土計畫法》第二項規定，使本法全面施行延期六年，由原定114年4月30日延後至120年4月30日，進而使得案本法第二十三條制訂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遲未完成訂定並施行，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及海洋之固有權益，難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傳統領域之保障。\n\n三、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規則，應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訂定並公告，不受第二項期間之限制。","修正":"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n\n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規則，應於本法○年○月○日修正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訂定發布，不受第二項期間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320000/details"}